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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销售

发布时间:2022-07-10 10:31:17

❶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❷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❸ 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

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除需要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必须先取得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的书面同意,即银行先书面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或者同意预售,开发商才能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银行为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开发商先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担保。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销售扩展阅读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且预售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做如下处理:

1.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的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即是说,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权人没有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则抵押人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此时抵押人可以依据《物权法》191条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37条的上述规定,就该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房屋进行预售。

❹ 在建工程抵押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❺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后房子可以销售吗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问题是,先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预售在建工程的抵押物时如何处理。一般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会同抵押人共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将需要出售的抵押物注销抵押权后,即可进行预售,也不影响变更后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存在。
操作时,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可能出售的抵押物或增加别的在建工程抵押物,注销相应的抵押权内容,然后,将不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内的预售房屋进行预售。

❻ 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是否可以销售

在建工程抵押属于协议抵押,没有办理他项权证。如果要销售,取决于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就可以销售,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强行销售的后果是引起诉讼,后果是产权被法院冻结,影响办证。

❼ 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能否销售

法律分析:可以的,只要购买方同意。工程抵押房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❽ 在建工程抵押规定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❾ 开发商将土地贷款后(或者在建工程抵押),销售时还可以办理按揭么

不可以。

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9)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销售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❿ 房屋开始销售后,为什么有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什么意思还能不能买开发商为什么有的卖有的去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10)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销售扩展阅读: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约定了抵押期限,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约定了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权人有权就既存的建筑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抵押人予以补足。

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进行预售活动,或者由于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进行转让的,都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对于其因预售或转让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进行保全,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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