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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担保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24 11:37:42

❶ 民法典借新还旧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❷ 作为借款担保人,应该履行什么法律义务

赵红燕律师解答:您好,首先,一般银行做担保贷款,都会根据贷款申请额度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资产做详细的评估,只有保证人的资产价值评估大于担保的该笔贷款申请额度,且没有不良的征信记录你才能获得担保资格。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贷款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另外,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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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贷款中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保证人能免责吗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四是贷款担保有效。 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没有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而不应该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的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的声明书,该声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款合同编号、旧贷借款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❹ 农商银行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拍照还有效吗


一般来说,借款到期后,借新换旧,原担保人如没有继续担保的,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所以,只要是你不再担任担保人,就没有责任。

❺ 新贷偿还旧贷中,新贷担保人是不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1款,对新贷款的担保人和原贷款的担保人之间存在差异,或新贷款未抵押贷款有担保,债务人负有通知责任,并向新的担保人通报,如借款人不履行,其行为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的利益,对新贷款的担保人,其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新贷款与原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则贷款人不承担通知的责任,同意继续担保新贷款的人,应对新贷的担保责任。

新贷偿还旧贷中,新贷担保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❻ 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的问题

这段话的意思是这样的:

1. 担保责任一般都是有期限的(与主合同,即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有关)。如果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并决定以新贷偿还旧贷,那么这个贷款合同的期限就相应延长了。但是还款期限延长并不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必然延长,因为有可能在担保期限结束后,担保人衡量责任利弊后不愿意再为债务人做担保了。
简单说,就是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自私延长合同期限的行为,对担保人一方是无效的(在延长的还款期限内,担保人显然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了)

2. “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除外”说的也是一个意思。因为“新贷担保人”这里面就隐含了“告知了担保人,其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

❼ 借新还旧法律规定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指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进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打算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行为,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除非是原担保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否则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行为是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情况时,新贷款的保证人会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他的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就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❽ 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债务人借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担责。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❾ 给借新还旧做担保,影响自己贷款买房吗

你给别人的借新还旧贷款做担保人,当然会影响你的贷款买房,因为贷款买房会审核你的征信情况,一旦看到你有贷款担保,有可能考虑到你的还款能力,贷款不会审批通过。
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中,债务人到期没还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因此担保人是具有还款义务的,但是这一还款义务也是进行限制了的。更多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担保人要还钱吗?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要还。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

二、还款义务是怎样
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

法律依据:《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工资等方式。

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担保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并不建议您轻易当他人的担保人。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❿ 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借新还旧,担保人有责任吗

首先你的提问就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担保法的解释担保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止,中断。但是担保法规定可以,学说通说,依担保法解释。
第二、担保期限不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指定的,约定或指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2年)+2年,前一个可以中止、中断,后一个两年是法定、固定不变期限。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12条
第三、最高额担保的确定,或者像你说的担保人随时要求停止,在一般的担保合同是不会发生担保人随时终止的。只有在最高额担保中才会发生,在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而非中止)保证合同,但对此前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而对于最高额抵押,不是依据担保期限的,而是依据担保物的数额不是根据期限,而是根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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