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性担保公司怎样做借新还旧业务
我晕,奉劝你一句,在中国民间借贷里面,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你这种办法现在已经造成多少千千万万的家庭血本无归啦,本人就是从失败的担保公司走出来的,如果你要这样挖下去,那是给你自己挖坑
B. 贷款借新还旧期限是多久,到期担保人可以拒保吗
到期担保人,当然可以拒保。
C. 关于还旧借新贷款的问题。
1.一楼的可能明白问题的内容,但是和楼主一样连贷款名词都没说准。
楼主是一笔商业银行的公司贷款,该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称为借新还旧。
2.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3.你想先还清贷款,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则是一笔新的贷款申请发放过程。当然不能算你所说的“还旧借新”。
4.为什么会有这类借新还旧贷款呢?借新还旧主要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规避不良贷款风险,延缓贷款归还期限(类似贷款展期)的一种措施。
D. 银监会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银监会没有这样的规定。原来人民银行有这个规定: •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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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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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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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流动资金的周转性贷款。█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2010年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已废止。
E. 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吗
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F. 农村信用社贷款,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我的担保责任能不能免除
第一:应该明确的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明确用途,及用途处注明“用于偿还某某XXX合同下X万元贷款”,显然你担保的贷款不是借新还旧,如果银行人员参与还旧贷款,那就是倒贷款,是银监局不允许的,你可以告他。
第二:该借款人上一笔贷款的还款日到底是哪一天你要搞清楚,是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前还的,那么你很难证明人家是倒贷款或欺骗你,如果上一笔贷款在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后还的,那么你举证他倒贷款或是欺骗你就能够有好的证据(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借款人银行卡流水基本上可以分析出来)。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我看你是想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我指点你一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你想免除责任是不可能的。除非你能够证明该合同的签订是在你被借款人和信用社工作人员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如果你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签订的合同是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而且得证明借款人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知情,那么你就是在被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你没有约束力,你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怎么证明你得好好想想,分析事情前后到底怎么回事,一般情况下银行手续是很完善的,不会让你找到漏洞。取证好的话,你也许会得偿所愿。同时提示一下,银行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会是2年,如果两年内银行无法找到你,无法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无法录像证明催收过你,那么最后你只要强调银行两年内没催收你,你不知情,你也会免除责任。
不可能有人比我说的再细了,分拿来吧,呵呵。
G.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违规吗
违规,新贷偿还旧贷是不合法的。新贷偿还旧贷在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银行因此承担的风险变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说,法律对借新还旧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
拓展资料: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
1、2010年1月5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10年7月4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借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7月2日,甲公司、乙公司、A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从乙公司拆借500万元用于归还所欠银行本息,归还后银行将尽快履行审批手续,继续给予甲公司发放新融资500万元,并同意甲公司以新融资归还乙公司的周转借款。随后各方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A银行重新向甲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并将款项转给乙公司,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归还贷款,被A银行诉至法院。
2、 在本案中,甲公司借用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指“以新贷偿还旧贷”通称“以贷还贷”。传统的以贷还贷大多以换据等方式完成。但近年随着银行监管的原因,这一操作模式不再被允许,借助第三方资金(即过桥资金)还贷成为主要方式。这种新的形式因介入了过桥资金,是否仍属于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是否成立,要件有三:一是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二是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三是借贷双方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在本案中,首先,本案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人一致,符合主体条件;其次,本案借款—还贷—再次贷款—归还借款,是一个完整过程,各环节紧密衔接,其中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未改变以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再次,三方协议明确约定通过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且其后各方按约履行,可据此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合意。
4、因此,本案新旧贷款的流转过程虽介入过桥资金,但无论从借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还是行为属性,本质上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以贷还贷。
H. 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
有三个条件: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8)担保公司担保以新还旧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I. 担保人不知道借贷人贷款是借新怀旧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担保人为别人贷款担保,无论贷款人贷款的目的是什么,也要承担盗版责任,在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为贷款人偿还贷款。除非你能举证说明贷款人与放贷单位联合作假,诱骗你承担责任,那就构成了诈骗罪,按着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