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资委以所持股权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是否合法
一、转让行为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这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经过国资委批准,但是各个国资委一般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例如国务院国资委有《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省级国资委有《……省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这些文件都要求国有企业每年上报投资计划,计划内投资直接办理,计划外投资要上报对其出资的国资委批准,但是,即使是这种批准是国资委对其下属企业的要求,对你没有约束力,如果违反了,接受惩罚的是国有企业,不是你。
二、你公司资产价值要接受评估
虽然转让行为不需要批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有企业付出一定资金拿到对等价值的资产,因此你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然后,按照那家国有企业所属国资委的不同以及级别的不同(如是一级企业、二级还是三级),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的集团或者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一般来说,这种手续是纯粹的流程性手续,不会被拒的,每个国资委具体规定不同,对方办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据前述法规的第二十二条,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三、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你的问题很好,这个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技术问题。这个条文的全文是:“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不能让国有资产折价超过百分之十。比如说你的股权评估下来值90万元,那国有企业不能付你900万元来买对吧,付多少合适呢,100万元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机关的文件逻辑很差的,外汇局有一个文件,有一个条文缩句后变成了“股东向公司支付红利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股东怎么会向公司支付红利呢?完全反了,没办法。但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规定,要按照我说的比例,国资方的折价不能超过90%,以前问题还不大,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别到时候,万一出了纠纷,法院判决你们交易无效,就不合算了。
B.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房租减免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讯 记者周雷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切实帮助其减轻经营负担。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中央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导。
《通知》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减免要求。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对实际减免出租人有关支持政策加强跟踪研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争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减免房租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
C. 国资委发文推进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此你怎么看
国资公司此前公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央企要在2021年上半年度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服务体系自纠自查,与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等改革创新文档有关每日再对比,从责任主体、专业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等层面开展对照材料。
通告紧紧围绕各央企积极进行共性问题重点审查、科学研究制订敬业合规管理免除责任事宜明细、完善健全配套设施规章制度、探寻创建管理提升建议体制、开发设计基本建设监管追究责任信息管理系统及其进一步加强监管追究责任队伍管理等做出了一系列实际的工作计划。
D. 国资委下发文件要求央企国企不要本三的吗
不可能发这种要求的,可能是这个单位自己的决定,现在大学生泛滥,很多国企也提高门槛了,这是人家招聘的要求,就是人家指定要博士你也管不着,招聘本来就是双向选择,你情我愿的事情。
E.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F. 求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国资委保密委在广泛调研、反复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历时逾半年时间,起草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现已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将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G. 国资委独资的企业,能不能互相担保
国资委独自的企业能不能互相担保,国资委独特的企业是可以互相担保。这个婆娘到没到国资委企业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表述。
H. 国资委:做好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凤凰网房产快讯 15日,国资委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新列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要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抓紧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请各中央企业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国资委。
二、进一步加强追责职能部门建设。目前,各中央企业在集团层面均建立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确定了责任追究职能部门或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配备与本企业资产、业务经营规模以及工作量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要求,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立案、核查、复核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根据《意见》,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是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重要依据,要加大中介机构聘用劳务费等相关专门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责任追究部门的办案质量。
三、推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各中央企业要结合组织架构、部门设置等实际,按照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追责工作责任主体覆盖全级次企业。可以由二、三级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其所属企业的追责工作,也可以逐级明确所属企业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做到各级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协同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形成分工明确、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部门协同体系。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和专业监督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做到应移交尽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及时查办并反馈办理情况,对个案查处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短板,提出加强管控、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防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核查程序、规范文书格式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步骤一致、要件一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进一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容错机制等工作规则,不断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针对所属子企业业务模式、体量规模等情况,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尺度宽松,责任约束不足。要督促指导所属二级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台专项制度或补充规定等形式,完成责任追究范围和资产损失标准的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探索推进所属金融类子企业、参股企业等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机制建设。
七、实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汇总,全流程记录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阶段情况。企业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和分类处置,属于国资委受理范围的,及时上报;属于集团公司办理范围的,按规定组织核查;属于子企业办理范围的,按权限办理并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问题线索全面、合规、有效处置。
八、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实行问题线索对账销号管理,办结一项、销号一个,持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刚性约束。
九、加强信息化对追责工作的支撑。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在线核查取证、整改情况跟踪、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监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等信息系统,做好与企业其他业务信息的对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十、发挥责任追究工作综合效能。各中央企业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对经营投资行为事前规范、事中检查、事后追责的工作闭环,将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督促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培训交流,并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检查。请各中央企业将出台的制度机制等工作成果及时抄送国资委,同时全面总结《意见》印发以来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体系建设工作报告以专项报告(见附件2)形式于 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
I. 请问国资委给甲企业担保贷款,乙企业又给国资反担保,如果甲企业无法还款,乙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乙的反担保是基于国资委给其做了担保才能提供,其担保范围只在乙方和国资委之前!
甲同国资委又是另外一笔业务,
不能混淆成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