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做资产证券化
2015年中国银行业理财的余额达到23.5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46%,银行理财真正进入疯狂增长的年代,多家全国性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理财余额超过1万亿元。而同时贯穿全年的是理财资产配置面临资产荒问题,即高收益资产的缺失,预计2016年这一现象还将继续。国务院2015年相继出台了增加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推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政策意见,资产证券化市场这个重要的新兴市场越来越引人注目。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再次将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产品的发展列为重要课题。银行资管业务作为中国金融市场上一个新的业态,有必要借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来发展壮大自身,包括解决理财资产配置等难题的,这应成为银行资产管理新的工作目标。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特点
资产证券化源自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成为众矢之的,但这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带来的思想变革和实践却风靡了全世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5年发出第一单产品后曾暂停了一段时间,2014年以来这项业务迎来了某种意义上的春天。银行资产管理要与资产证券化共舞,需要了解这个市场本身。
资产证券化市场处于分裂状态,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据主要地位。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三种,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据主要位置,2015年在全市场的占比约为68%。这三类证券化产品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由央行和银监会系统监管,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则由证监会系统监管,主要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趋向于放松限制、扩容。 2012年以来这一业务经历了审批制向备案制的变更,直至央行在2015年4月推行具有政策突破意义的发行注册制。另外,支持信贷ABS在交易所跨市场上市交易也是这波政策鼓励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也经历了从审批制向备案制,再到负面清单管理的政策变更过程。企业ABS经交易所论证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并直接在交易所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本质上,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属于私募性质,产品的发行透明度相对较低,目前流动性也受到一定限制。鉴于存在这些局限性,这个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呈现多样化态势,发行利率下行明显。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工商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和租赁类资产构成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中公司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CLO)是主要的发行品种,2015年占比为78%。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融资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权、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小额贷款类、不动产投资信托、保理融资债权、两融债权、股票质押回购债权及公积金贷款等为基础资产,其中以前三类型的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65%。值得注意的是,两融债权和股票质押回购债权等资本市场类基础资产的产品开始成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的组成部分,而一直以来这类资产背后的金主都是银行等机构资金,包括银行理财募集的代客。
2015年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受到央行几次降准降息的影响,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一直不断下移,市场高收益资产稀缺。在这一背景下,信贷资产ABS和企业ABS也呈现发行利率下行的局面,两类产品的优先A档和优先B档收益率相比同期均下降了100多个BPs。用中债5年期AAA级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线衡量的话,全年收益率下行118个BPs。资产收益率的下降带动了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担心市场份额丢失和维持客户等因素考量,理财产品端收益下行速度低于资产端收益的下降,因此银行资管业务面临的挑战极为现实。
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低,二级市场流动性需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定价机制各不相同,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一定程度上出现扭曲。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在的交易所市场根据市场资金情况、投资者预期和产品供需情况进行定价,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则主要瞄准基准利率而变动,受限于央行的利率管制等因素。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出现低收益资产支撑高收益证券的现象,并导致产品的劣后端投资保障不足,次级资产难以实现有效转移等,影响了市场的深度。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流动性问题。产品长期的历史基础资产数据缺失,难以建立完善的资产转让平台,直接影响了这一市场的流动性。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一级市场不能做到定期发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做市商积极性不高的情形,导致产品的定价估值体系难以有效形成,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建立,直接影响投资者在市场的交易。从这个角度考虑,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采取措提高市场活跃度,改善市场流动性,以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身于这个市场。
银行资管如何对接资产证券化市场
银监会针对银行理财的8号文出台后,银行理财投资于非标资产受到极大限制。2015年股票市场的大跌,进一步减少了银行资管配置资产的空间。进入2016年后,人民币汇率的贬值预期迫使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稳定外汇市场,限制资本外流,银行通过QDII通道投资于海外高收益资产的尝试受到一些阻碍。总的来说,资产荒已经成为投资行业的新常态,目前不存在宏观背景支持下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市场,整个银行资管市场的投资机会仍面临困境。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一般有稳定可靠的现金流支撑,且大部分产品均有信用评级,产品结构设计使得投资者具有一定保障,符合银行资管的资产配置需求。因此,深耕资产证券化市场,寻找这个市场的价值,从中寻找可能的业务机会,或许是银行资管投资的一个可选策略。
借助于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渠道,实现银行资管非标资产转标。对于银行资管业务而言,实事求是的说非标资产配置是其优势。监管部门对银行资管非标资产比例的限制,出发了银行非标转标业务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作为一个工具。银行资产管理可借助于资产证券化的渠道,加大存量非标资产证券化力度,将满足条件的部分存量非标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转化为ABS等,并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回购等方式腾出“非标”资产额度,实现非标转标。
应对资产收益率下降压力,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目前银行资管已经有投资ABS产品的先例,如南京银行、常熟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许多大型银行也正在逐步通过资产池产品或单发产品的方式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部分。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涵盖的基础资产较为广泛,优先档部分利率仍较高,甚至定价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这将是银行资管资产配置的合适标的。但是这中间有一个问题,就是银行资管产品需要定期开放,需要定期稳定的现金流,而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尚难以成熟的满足这个需求。因此,从匹配银行理财产品角度出发,ABS产品的优先档可以考虑设计按月提供申赎,次级按年提供申赎功能,更好满足银行资管业务的需求。当然,也可以设计与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致的理财产品,但鉴于ABS的做市制度尚不完善,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较差等因素,银行资管端的产品销售或许难以上规模。
借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特殊的结构安排,做好银行资管产品设计发行。为了弥补发行透明度低,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许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了特殊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有优先劣后分级、内部增信、收益差额覆盖、差额补足条款等,当然这些措施很多最终需要落实到原始权益实际融资方和担保人的主体信用。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可以利用这些特殊的产品结构安排,做好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如可设计产品端针对不同AUM投资者发行的同一款产品,资产端投向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利用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更多向境外投资者开放的机遇,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对内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和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热情较高的现实,设计面向境外投资者的理财产品等等。
银行资管业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框架
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更是接近于私募产品,产品透明度不高。对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如果要强调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话,关键是设计一套能有效管控投资标的框架,包括产品的授信审批、投资端准入和风控。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信用风险而言,银行资管关心的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能否被安全传递到理财产品投资端,以及这一现金流能否满足投资本息偿付的要求。利率风险是基础资产可能存在提前还款安排等,给银行资管业务带来再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则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这些风险只有被有效管控,才能保证银行资管投资的热情。目前,银行资管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多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券产品,依照内部债券投资的体系进行。而ABS毕竟不同于债券,从更精细化进行投资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相应的投资框架。
建立产品准入底线和原始权益人准入指引,明确银行资管投资标的选择标准。银行资管作为机构投资者,如同投资债券一样,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时应建立明确的准入标准,需要根据理财产品特性确立本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价标准。银行资管投资债券时一般倾向于选择AA-以上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的各类分档产品可以此为考参照系。银行资管业务有时仅允许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但如果资管产品的发行对象是高净值和私人银行客户,投资次级档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提前为所投资的产品定下明晰的规则。
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债券。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产品MBS还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ABS,其产生的现金流与内部增信结构、基础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和现金流分层模型有关,而与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关系不大。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评级后,本不需要对原始权益人的准入进行限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银行资管的风控审批部门风格相对谨慎,实践中仍将资产证券化产品ABS作为一种特殊债券进行处理的现实,仍需要对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进行授信准入、信用评级及考虑担保措施等工作。不管是CLO、ABN还是ABS,均需要对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主体资信水平实行准入限制。实践当中,原始权益人为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例如国企民企)准入标准不同,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资管业务银行自身承销,准入原则还可能更灵活一些。这些投资的规矩与投资非标资产和信用债的工作逻辑类似,必须要在资管业务进行资产配置前定下来。
针对产品结构及底层资产建立风控标准,确保银行资管投资的风险合规得到保障。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设计是银行资管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如优先次级机构的类型和比例、现金流支付安排、产品增信措施等,需要在制定投资指引的过程中将自身风险偏好置于其中。
就银行资管业务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基础资产需要符合国家监管政策、产业政策,以及银行资管机构的内部合规标准。例如底层资产为产能过剩行业的就需要考虑这一要求。银行资管机构可以就底层资产准入行业和资产类别列出白名单供投资选择,深入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所在,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一个特殊现象是,有的产品底层基础资产没有真正向独立SPV转移,给投资带来一些隐患。故而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无法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应重点防范投资风险,需要明确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在产品设计中附有其他可以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增信措施等,以保证银行资管业务的投资风险可控。
明确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要求,关注流动性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银行资管投资需要根据理财产品的风控和流动性安排,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发行主体、不同基础资产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规模与期限指引。明确投资于单一或某类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与产品总发行规模的比例、与资管机构管理资产净值的比例,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期限,及与资管产品期限的匹配关系等,指导投资。另外,鉴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存在不足,还应制定所投资产品的流动性解决方案,并考虑将投资理念传递到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当中,以保证资管产品正常申赎兑付所需要的流动性。
建立产品投资研究团队,奠定银行资管投资的人力资源基础。银行资管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具备分析和管理这一复杂产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这有赖于专家团队的建立。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产品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各不相同的细节与风险,仅仅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和投资顾问来进行投资是不够的。银行资管机构需要培养投资研究团队来对相关的产品和市场进行研究分析,深入了解不同基础资产的风险属性,为投资提供建议,以确保资产证券化投资的风险符合内部风险偏好,以实现预定的投资收益。尤其是目前国内银行资管机构正在进行体制转换,纷纷设立事业部制、利润中心甚至子公司之际,做好资产管理投资研究的专业人力储备更应提上议事日程。
B.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管理专项计划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哪一类是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在我国定位比较尴尬,由于传统金融市场也在不断改革,所以这种分类问题一直比较模糊。但还是给你区分一下吧。
首先,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债券资管计划就是个企业应收账款的ABS,这点不知道你有没有疑问,如果有可以给我留言,这里不做篇幅了。
其次,京东白条是赊购还是贷款商品,是有争议的。京东白条为客户提供延期付款和几个月分期付款等消费付款方式,基于一定的信用额度,其产品功能与信用卡极其类似,客户在使用京东白条消费后,可以选择用银行信用卡进行还款,但银行业理论上并不应该信用卡“以贷款贷”。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类似于“赊销产品”。
京东白条和虚拟信用卡之间是有区别的,毕竟信用卡的发卡方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既没有处置权,也没有所有权,本质就是消费金融。但是京东白条与其不同。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物,京东对于货物本身是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它实际上就只是京东商城的一种应收账款。
京东目前与中信银行合作成立产品“京东小白卡”,把自己“绑定”在信用卡上也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对策吧,另外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办或者金融局审核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企业,而类似于京东白条或者分期乐,趣分期这种互联网分期公司并没有相应贷款资质。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了你,如果还有疑问欢迎随时给我留言。
C.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是困难,尤其是资金方面,现在有这方面的政策吗瑞诚集团做呢吗
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支持不是很清楚,不活瑞城集团有针对这方面的政策,他们现在实行资产证券化,此项金融创新模式是贯彻落实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关精神,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环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小额贷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驾护航,瑞诚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2015年计划总规模100亿。
D.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5)北京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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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瑞诚集团这两年发展地非常不错,注册资本11.55亿元人民币,对此实行资产证券化,此项金融创新模式是贯彻落实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关精神,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环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小额贷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驾护航,瑞诚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2015年计划总规模10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