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担保函和为贷款提供担保有什么区别
为贷款提供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需承担代偿责任。
银行担保函属于银行出具的,银行需对担保事项承担相应的付款或其他责任的函件。
B. 向银行贷款钱担保人的担保涵上签字的日期是写借的那天日期还是随便写
向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函上签字日期是写借款那天的日期,不能随便写的。
C. 什么是安慰函
相当是一个给银行的信用担保。里面写了两条:一是这个公司的资本金是由部里出资形成的;二是部里对公司行使财务监督检查权。
D. 银行开具贷款承诺函是否一定具有保证义务
当然具有呀,银行开具贷款承诺函是一定具有保证义务的。如果银行违约了,你可以通过承诺函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你一定要保护好你的承诺函。
E. 宽慰函/银行贷款业务
宽慰函又称安慰函,就是说出函人对该笔贷款业务进行知晓,并且表示一定的支持意愿。由于表述比较含糊,对于责任和业务的描述不明确,所以不具备强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贷款人而言,宽慰函能够获得较强的支持信号,增强对借款人的信心。
其实,借款人出具宽慰函的必要性不大,一般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者相关方出具宽慰函,表示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时能够进行支持。
国内银行对宽慰函接受度目前较低,外资银行一般能够认可这种方式是一种形式上的风险控制手段。
F. 银行保函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
银行开立保函一般要求存100%保证金。钱要存到保证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而不是存在公司帐户上。 保函和贷款一样,都属于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只要银行同意,除了交保证金外,还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公司担保也是其中之一。 现在不仅是国外,即使是国内的客户,建筑工程都需要提供银行保函,这只能由银行开出 银行一般只给大型客户开免保证金的保函,一般的公司恐怕很难
G. 安慰函的我国法院对安慰函性质及其效力的处理
在我国,由于当事人之间对安慰函的实际作用和意义尚未达到形成共识的地步,使用者和接受者对安慰函的性质、效力及效果的预期相差甚远,而法学理论界对此探讨不多,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可援引,亦无权威学说可资参考,具有相当难度。
在举世瞩目的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中,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安慰函从形式上看,不是广东国投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从内容上看,安慰函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据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全部被裁定驳回。
但是,因安慰函自身内容措辞的极其模糊,要正确判断其属何种性质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并不容易,更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甚至对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例如,某市政府出具给某香港商业银行的安慰函内容有:“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对该安慰函及类似内容的其他安慰函是否具备保证性质就有重大分歧意见。一种裁判意见认为,该安慰函不符合我国担保法第六条关于保证的规定,根据“保证不能推定”原则,不能认定具有保证性质。另一种裁判意见则认为,这种承诺具有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担保法第六条关于保证的规定精神,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法官对安慰函的性质及其效力认定问题,已经出现了明显裁判思路和处理方式的不统一现象,已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安定性。
另须注意的是,安慰函不仅广泛地为涉外债务出具,在一些国内外汇融资中,有关政府与企业主管部门应贷款人之要求出具安慰函亦为数不少。因出具安慰函并不需要反映在公司或政府的负债记录上,目前我国有多少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究竟为多少债务出具安慰函尚是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其数目是相当庞大的。如果大量的安慰函被认定为构成法律上的债务保证,贷款人当然可以从此获得经济利益,但出函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则对我国各级政府或金融机构的冲击、影响之大,也应是可以预见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安慰函纠纷案件进入我国司法诉讼程序,对该问题的处理,已成为我国法院、法官乃至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法律问题。合理判断安慰函的性质与效力,统一认识裁判思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