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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贷款乙提供房产抵押

发布时间:2021-12-16 04:44:20

㈠ 甲将房产抵押给乙并进行登记,后卖给丙,乙还有抵押权吗

首先,如果此抵押在房产登记中心或银行或法院登记了抵押,房本上应该有记录的,就不能上市买卖。房屋登记处不会确认此笔交易成功的,即如果有备案登记(房本上注明),不会过户的,即使购买方交了钱,也属于无效合同或交易。
如果是上述情况,乙方是法定也是唯一的债权人,当双方约定条件出现时(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约定),债权人可以收回该资产。
但如果仅是公证了,或者只签订了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我国规定,不动产的产权证是唯一权属的确认依据。房产的产权证书就是房产证(俗称房本)。
甲征得乙同意或不征得乙同意,视上述抵押的法律效力而定。如果在房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抵押登记,甲什么权利也没有,全部权利都是乙的;反之,乙什么权利也没有,所有权利是甲的。这些与丙方无关,丙方是不知情的一方。

㈡ 甲方无偿将房产给乙方,乙方将房产抵押贷款,请问甲方有支配贷出款的权利吗

如已过户,无偿赠予无法撤销,肯定没有支配权。如未过户,你是随时可以撤销赠予,拿回房子的。未过户房子贷款是需要你签字的。这是房产抵押,你可协商贷款支配权,但有改变贷款用途之嫌。

㈢ 甲从乙取得贷款资金,将甲的房权证抵押给了乙,到期甲不能归还乙的资金,乙能不能拿房权证去卖该房子

有没有抵押?就是去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对甲方的抵押权没有生效,乙方不能去卖房子。如果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乙方也不能直接去卖房子,应该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在诉讼中要求拍卖甲方的房子。如果甲方只有一套住宅,能否拍卖看当地法院对此事的态度。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是不能拍卖的。

㈣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

题目应该是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解析:<担保法》4l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抵押合同是否必须以登记为要件呢?根据物权和债权法理论及立法价值取向,登记不应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所以抵押是有效的。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题中,甲提供的质押物是车辆,应该依法移交质权人占有后质押合同才生效。但甲未转移质押物于,因乙,所以质押无效。
综上,本题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㈤ 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㈥ 想用甲房产抵押给银行的钱去付乙房产的首付,再用乙房产抵押做贷款付

若是招商银行,未推出“首付贷”业务。“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是指以已有房产为抵押向招行申请购买另一套房产的贷款。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所购房产类型仅限于商业用房,不能利用已有房产抵押购买住房。

㈦ 甲借款给乙,并且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以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未登记,乙一直未返还借款。

协商不成,丙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查封乙方的房产,主张履行还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㈧ 甲银行贷款100万,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另外丙以另一套房产提供抵押,

您好,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想贷款人追偿。

㈨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房屋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的条款无效。
1、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为有效合同。
2、但是条款为无效,该房屋所有为甲方所有,只有甲方自愿办理该房屋过户,并至乙方名下,不 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㈩ 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可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选B,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解释:这属于抵押权的放弃,是指抵押权人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可分为绝对抛弃和相对抛弃。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一切债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实际上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成为普通的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是同意甲将房屋卖给丙,而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这就属于绝对抛弃。
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这个搞清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就不难作出选择:1.受让人取得财产为善意。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善意取得已发生物权变动。即需要依照法律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没有交付,甲和丙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所以答案很明显了。
最后,希望你满意。我是四川应届毕业生,参加了这次政法干警的考试。考的还蛮不错的。估计110+吧。分都给我吧。打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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