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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找不到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1-07-05 04:19:20

『壹』 担保人电话过期找不到担保人还应该承担责任吗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还款的话,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

『贰』 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责任承担

担保人连带责任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叁』 贷款到期的没有还人消失的担保人也消失的银行这个钱问谁要

借款人保证人都找不到银行会先起诉 ,然后法院判决,接着执行他们的财产。不管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的亲人呢都不会受到牵连。。。。但是配偶的呢,因为是共同财产,也是脱离不了干系的。。就是不知你是担保人的亲人呢?还是贷款人的亲人呢?说的不详细,不认真,解答的问题也肯定不能全面的为你解惑啦。。

『肆』 贷款到期了还不上,需要倒单子,但是担保人不担保了,请问找不到担保

【1】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法》第3条)。若担保已经到期,担保人不愿再担保,可以不进行担保。
【2】一般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5条)

『伍』 我的担保贷款快到期了,以前的担保人到60岁了,银行说不能在担保了,现在找不到担保人,怎么办

那你就没有办法了,担保贷款的话,是必须要找担保人的,要不就过桥一下,先还上。

『陆』 我有五十万贷款,以前做担保人信用不好了不能做了,我又找不到担保人怎么为

如果能换的,就换一个。
看看能不能,有没有合适的抵质押物。
积攒银行认可的“信用值”-财产、流水、社保、税费、荣誉等等,有了这样的信用,就是不用担保了。

『柒』 贷款人要是找不到了,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捌』 借款到期,借款人找不到,担保人不愿还款怎么办求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角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规定的债务人,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复中的债务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种认为,批复中中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如果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在通知单(包括内容相同的两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请问以上理解哪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债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款义务(即原债务)。
债权人(即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愿意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对贷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诺,也就是说重新确认了原债务。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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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贷款本人找不到担保人收到法律的责任吗

只要贷款手续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就有连带责任。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不还款自己权益受侵害时算,比如借钱的明确告诉被借的不想还或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归还,担保人因连带责任会被一同起诉;如债务人逃跑或无力偿还,法院可判决担保人偿还并按相关规定执行。执行后担保人可另案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偿还垫付的债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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