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2021年7月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尽管这次发布的《办法》大部分规定没有变化,比如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首套首付比20%,二套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家庭可贷额度低于20万的按20万核定,账户近12个连续正常缴存的可申请贷款,等等。
法律依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同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异地贷款合作的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支持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且通知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城市。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显示的住房和我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Ⅱ 重庆房贷政策最新消息2021
Ⅲ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Ⅳ 房地产信贷总量控制 开发商融资端和销售端双重受限
近日,银保监会决定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要点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情况。不仅如此,合肥多家银行停贷“二手房”的市场消息一度沸沸扬扬。看似无直接联系的信息背后,是涉房贷款的悄然革新。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房地产贷款大类下,目前银行对开发贷和个人贷款统一纳入总额控制。7月份开始,就有银行额度不够,只能对个人贷款进行控制,调整利率或停止二手房贷业务。
更大的变革接踵而来。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房贷利率正式挂钩LPR。
尽管此次改革的关键字是“市场化”,但“房住不炒”的基调未变。未来房地产信贷政策将转向精准化调控、因城施策,完善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业内认为,受制于信贷政策适度收紧,房地产市场或将持续转冷。
严控房地产贷款
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脱实向虚”,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愈发凸显。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房贷历来都是银行争抢的蛋糕。而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背景下,涌入房地产的资金被严控。
日前,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包括:房地产业务授信政策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情况,包括资本金来源真实性审查、企业资质审查、违规向“四证”不全项目提供融资等;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情况、住房租赁贷款方面。
与此同时,有市场消息称,合肥12家银行停贷“二手房”,分别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渤海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关银行表示,之所以出现“停贷”,原因是银行月末额度不足。
据记者了解,目前银行对开发贷和个人贷款统一纳入总额控制。7月份开始,就有银行额度不够,只能对个人贷款进行控制,调整利率或停止二手房贷业务。开发贷和个人贷款向来属于银行房地产贷款大类,在此之前,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相对较小。
各大银行对涉房资金的严控已有表态。农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王玮近期表示,下半年农行将持续加强个人购房类贷款、法人房地产贷款、房企债券投资等涉房业务投放的管理和集中度管控,确保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8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纪志宏在半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准入标准,对企业的资质、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会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将会保持稳健发展,形成以按揭牵头、其他业务跟进的格局。
房贷利率历史性变革
涉房资金被严控监管之际,房贷利率改革应声而来。
8月25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房贷利率正式挂钩LPR。
其中,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不低于LPR加60个基点。同时,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
新政落地后,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所调整,按揭贷款的“锚”将由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LPR,定价方式也将由“贷款基准利率乘以上下浮动比例”调整为“LPR加基点”。
按照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4.85%计算可知,首套房贷利率不低于4.85%,二套房贷利率不低于5.45%。对比现行个人商业房贷利率,5年期基准利率4.95%,首套住房可以最低不低于0.7倍基准利率、二套房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0%即5.45%。
总体来看,新个贷利率形成机制与现行基准利率保持稳定。但就市场实际利率而言,数据显示,8月份全国首套平均房贷利率5.45%,相比年内最低的5月上升0.03个百分点;二套平均房贷利率5.75%,相比5月上升0.01个百分点。
表面上看,首套和二套新标准的房贷利率下限均低于当前实际贷款利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房贷“降息”。短期来看,“加点”也是重要调节手段。最终10月8日后首套、二套房贷利率将分别在LPR利率下限4.85%以及5.45%的基础上加不同幅度的基点形成。
但从长期来看,新政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货币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传导。LPR利率机制本身就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房贷利率挂钩LPR将使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加高效、直接。
此外,央行还规定,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此次个人房贷定价机制的调整,只针对新增个人住房贷款,10月8日之前发放的房贷仍按原合同执行。
房住不炒扼住购房预期
就此次变革,人民日报评论指出,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本就应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但目前贷款利率参照基准利率上下浮动,而基准利率又由行政部门确定,且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很容易造成资源错配、降低金融效率。
实际上,早在2013年,央行便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随后10月创设LPR,初衷是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但业务实操中,银行发放贷款主要还是参照基准利率,基本无视LPR,市场化竞争格局并未随着LPR的诞生而形成。
房贷利率改革后,市场担忧主要在于新利率形成机制的“任性”。对此人民日报评论表示,从中长期看,LPR水平的浮动并非信马由缰,基本上会反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还会受到必要的窗口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降准、降息等集中式调控,下一阶段房地产信贷政策将转向精准化调控。” 各省市商业银行将依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银行业信贷资金松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自主确定各省市房地产行业相应房贷利率。
但在“房住不炒”基调不变、居民杠杆率和负债率不能继续上升的原则之下,房地产信贷仍将偏紧,赋予各银行“加基点”的自由裁量权也将受到“房住不炒”的政策约束。
目前,房地产整体市场仍在持续走冷,供需压力进一步加剧,市场观望情绪愈加浓重。8月份,重点监测城市累计成交量持续走低,同、环比跌幅分别为-4%和-6%,长沙、济南、徐州等市成交显着缩量。
具体而言,一线城市成交量环比下降10%,同比下跌7%。除上海环比有所回升之外,北京、广州和深圳成交量环比皆回调,北京成交遇冷,环比跌幅多达-42%。
二三线城市成交量同环比双降,跌幅分别为-3%和-6%。其中,成都、无锡和厦门等环比涨幅皆超30%;而反观西安、常州等成交量依旧缓步下行,徐州、南京和济南等显着缩量,环比跌幅都在-50%附近。
在此之下,“受制于信贷政策适度收紧,房地产市场或将持续转冷,预计短期成交量大概率将继续走弱。”克而瑞认为。
从房企融资全面收紧、到开发贷个人贷统一监管,从按基准利率浮动、到房贷精准化调控,解决实体经济融资困难而非引水流进房地产的决心日益增强。“房住不炒”政策基调下,留给房地产市场上下浮动的空间愈发狭窄。
Ⅳ 银行祭出“限额管理” 涉房信贷持续收紧
(记者 李叶)屋漏偏逢连夜雨。冷冽的“三道红线”融资新规在前,开发贷收紧的萧瑟寒意紧随其后。
近日,多位银行人士透露,第4季度房地产开发贷呈收紧趋势,多家银行明确“限额管理”“好中选优”等原则。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一位内部人士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坦言,“对开发贷确实有要求限额管理,接到的要求是涉房贷款占比不超过50%。我们分行目前是52%,要在年内调整到50%以下。”
此前的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央行根据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和稳地价、稳房价和稳预期的目标,逐步实施房地产及贷款集中度、注明债务收入比、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等宏观审慎政策工程。
“这些政策工具的文件,我们已经制定完毕,会寻找合适的时间窗口逐步实施,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潘功胜强调。
话音刚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已经传导落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娄飞鹏指出,虽有疫情影响,但今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居民杠杆率提高、中长期贷款规模较大、部分城市房价调控压力不小,这些都是让银行收紧涉房贷款的原因。
IP GLOBAL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则认为,收紧开发贷是从供给端来调控楼市,收紧个人房贷是从需求端来调控楼市。也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是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对楼市进行调控,这样可以让调控力度取得较好的平衡。
开发贷持续收紧
实际上,房地产开发贷的收紧早就有迹可寻。
在去年2月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谈到下一步银保监会关注的风险领域时提出,“继续紧盯房地产金融风险,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继续实行审慎的贷款标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带有投机性的开发和个人贷款,要防止房地产金融风险出现大的问题。”
此后,不少银行开展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大检查。
今年年初,恒生中国副董事长兼行长宋跃升在业绩沟通会上表示,该行去年对房地产贷款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制订了房地产贷款的压降计划,截至2019年年末,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有明显的下降,2020年将有进一步压降的空间。
某股份行北京分行人士也表示,近一两年来,该行一直在压降开发贷规模,开发贷在贷款中的占比越来越小。
据某研究机构发布的《2020年第2季度全国房地产贷款报告》显示,今年第2季度,全国房企竞争开发贷款800亿元,环比减少88%,同比减少58%。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介绍,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较去年同期下降3.7个百分点。
第4季度以来,房地产行业的银根进一步收紧。9月28日,有消息称,数家大行收到通知,监管机构近期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压降、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房地产贷款规模,多家大行新增涉房贷款占比降至30%以下。及至10月28日,银行再度传出收紧开发贷的消息。
“收紧开发贷,从供给端来对楼市进行调控十分必要。”在柏文喜看来,为对抗今年上半年以来的疫情影响以及进行逆周期调节,相对宽松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向市场注入了较大的流动性,加上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加大推动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局部抬头和过热,不仅推高内循环模式下的经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也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分析,银行涉房贷款规模占比设置上限,是从金融端降低地产行业负债的举措,与地产企业端“三道红线”降负债形成互补。在此政策下,预计未来银行体系对于购房者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把控及贷款周期均将更加严格,放款周期将继续延长。
他认为,在规模限制下银行涉房贷款额度将主要向首套刚需及合理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倾斜。
个人房贷分化
2019年国有六大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投放也出现降速。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六大行新增贷款6.4万亿。其中,个人贷款新增3.27万亿,占新增贷款的51.1%,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2.53万亿元,占新增贷款39.5%。
在2018年,六大行新增贷款及垫款共计5.13万亿元。个人贷款新增3.12万亿,占新增贷款60.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2.53万亿元,占据了新增贷款的49.39%。
在看懂研究院专家陈涛看来,前3季度信贷投放较多,监管部门保持流动性稳定的意图比较明显。目前经济不断恢复,房地产市场仍然保持较高热度,吸收较多信贷资源,特别是房地产信贷增速虽然不断走低,但仍高于平均水平,不是监管部门所乐见的。在此背景下,引导银行提前在房地产信贷边际收紧便是大趋势。
他认为,房地产信贷边际收紧,必然带来房贷利率上涨。
按照一二线城市的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出现了分化。
10月20日上午,央行公布了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至此,LPR已连续6个月未变,大家期盼已久的房贷利率下降落空。同时,多个城市传出房贷额度紧张,房贷利率上涨,甚至是部分银行停贷的消息。
对此,记者致电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北京地区分(支)行网点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均表示“没有收到调整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房贷利率基本是按照首套在LPR基础上上浮55个基点执行,按照5年期以上LPR为4.65%来计算,实际首套房贷利率为5.2%。”
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对全国41个重点城市674家银行分支机构房贷利率的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10月(数据监测期为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18日)按照一二线城市划分,北、上、深三地继续维持上期房贷利率水平。
41个城市中,已有13个城市利率水平出现环比上涨,占全部监测城市数量的31.7%,另有14个城市利率环比下降,14个城市保持不变。上升的城市中,惠州、太原、长春、成都、长沙5地的环比涨幅都超过5个基点。其中长春地区继上月环降17个基点后,本月又回调7个基点;成都地区则持续三连涨,本月涨幅为7个基点,累计涨幅为18个基点。
也就是说,北、上、深等一线城市目前房贷利率处于暂时稳定状态,房贷收紧趋势目前主要出现在二、三线城市。
对此,有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透露,由于监管规定并没有深入到每家银行各个区域的房贷总量统筹,不排除有些银行会将额度在地区之间流转,以实现全行总体达到限定的比例。“比如一线城市房贷业务赚钱更多,那就收紧二、三线城市等赚钱较少地区的额度,腾挪到一线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二、三线城市不仅房贷利率较高,还上调了二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
9月7日,沈阳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提出二套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9月28日,唐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将二套房首付比升至50%;9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银川市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对此,柏文喜表示,收紧房贷是从需求端来对楼市进行调控。“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同时对信贷政策收紧,可以让今年以来开始骚动的楼市尽快恢复平稳状态和进入理性运行轨道。”
Ⅵ 新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月实施 贷款额度未做调整
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其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是指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职工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为私产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Ⅶ 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近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继续攀高,楼市调控风声再次趋紧,部分地区开始收紧公积金政策,造成公积金大厅人满为患的场景。公积金贷款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买房的方式。云南开远,隶属云南红河州,在部分地区政策微调的当下,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云南红河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红河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部门实施对公积金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红河州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时间在12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和保险手续;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建、大修理)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磁卡);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分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权部门的批准证明书面材料;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或质押授权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担保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建、大修理住房价款、住房公积金交缴有效年限、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实际可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全部价款的70,同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质押物全部价值的100;
(二)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总收入×40(规定还款比例)×12月×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贷款期限(借款人有效工作年限内),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四)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15倍,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的实际额度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30年,借款的实际期限一般在借款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内,特殊情况者,身体健康,借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的实际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偿还能力确定。
第九条 住房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实行一年一定(一月一日调整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住房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审查批准
一、首先由中心各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及时上报中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二、住房贷款审批采取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审批小组,最高权限审批小组,由州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级审批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小组负责权限内住房贷款的审批,由中心法人代表或权限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同意后,由中心信贷员对借款人作正式答复,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上述审查批准程序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抵押物的登记和住房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中心签定住房贷款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办理保险或委托代扣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的还须签定委托扣款协议(扣款帐户必须为借款人的工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签定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保险或委托扣款协议手续后,由中心信贷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借款人到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划款手续。
第五章 住房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住房贷款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
一、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中心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中心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五、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六、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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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国银行公布的《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
国务院出台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后,中国银行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今日出台具体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坚持以调结构为主线,区别对待,动态管理,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动态、差别化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积极支持居民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继续给予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0.85倍的利率优惠,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原则上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根据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在利率调整方式到期时将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比例分别调整至基准利率的0.85倍、1.1倍和1.2倍。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查,严格履行“面测、面试和居访”程序,保证借款人身份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个人贷款。加强贷款用途审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二是坚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保有压、有进有退。重点支持经济比较发达、房价波动相对平稳、以自住需求为主城市的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力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列入当地政府建设计划的重点安居工程项目。对于近期发展过热、以外部投资需求为主、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严格控制贷款。对于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个人贷款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发放新的贷款。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提高准入标准、信贷条件和贷款抵押品标准,新发放贷款要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动态调整贷款成数,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严格贷款封闭管理,防止借款人挪用资金。
三是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土地储备贷款额度。根据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土地储备贷款额度。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实施名单式管理,严格控制对县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新增授信。严格落实土地抵押,审慎测算土地评估价值。严格监控土地最终用途和资金回笼情况,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四是加快创新扩大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发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新产品,试办涉农个人贷款业务,主动把握居民在信息、旅游、文化、教育、培训、养老、家庭服务等新兴消费领域的需求,加快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大力拓宽消费信贷领域,优化个人信贷结构。 (本文来源:人民网 ) net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