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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资料

发布时间:2021-05-26 08:37:11

⑴ 请问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谢谢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项目融资贷款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具备文件)等。

2、贷款机构审批贷款时要考察的内容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可以考察借款人总体的还款能力.

项目融资一般注意项目本身的还款能力,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抵押、保证等第二还款来源。

3、金额范围不同: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而项目融资是其中的一部分。

项目融资的贷款:金额较大。例如公路、机场、电网、电站、核电、水库等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而项目融资是其中的一部分。

(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资料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所采用的形式:

1、BOT形式:BOT是指对采取“建设--经营--转让(移交)方式的项目贷款;

2、TOT形式:TOT指对采取“转让移交--经营--转让(移交)方式的项目贷款。

注: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通过有形抵押物的估值贷款,项目贷款是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的估值贷款。

⑵ 什么是“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发放的贷款。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银行只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发放贷款,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国家财政拨款,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则自筹。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添制投资少、见效快的关键设备。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资料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贷款相对稳定和固定。可以把偿还贷款计划及长期贷款列入预算内。可以协助购买资产否则负担不起。购买的资产将成为贷款抵押品。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其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含3年)。

⑶ 什么是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传统融资产品之一,如果您有固定资产贷款的需求,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汇。
一、业务综述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二、业务品种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下列各项用途的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
1、基本建设: 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2、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3、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4、其他固定购置:指不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三、申请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申请条件
1. 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 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 落实银行认可的担保;
5.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 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 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 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五、申请程序
1、 搜集汇总材料上报银行等投资商,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告,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用还款计划等。
2、 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4、经银行内部审查同意的,双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的条
5、 借款人办理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6、 借款人在银行开立贷款帐户,提用贷款。

⑷ 固定资产贷款的分类介绍

1.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指为经济、科技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项目,或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在新的地点、依靠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投资项目,即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项目,对这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叫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年度计划掌握发放。 2.技术改造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指用于支持现有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
科技开发贷款指对科技、教育、医药卫生、农业和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为进入中小批量生产需增添的固定资产,在自筹资金不足时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指对商业、餐饮业、旅游业及工业石油、烟草行业等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装修等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⑸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⑹ 固定资产贷款的介绍

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⑺ 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简介

1、贷款币种: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需要、还款能力和银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贷款期限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理连续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⑻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流程

1.贷款的受理
客户应提供资料合规,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借款人应在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尽 职 调 查
借款人提交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评估人员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3.贷款审查与审批
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总行审贷委审批。
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中要约定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5.实施账户监控
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6.审核提款条件
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7.贷款发放与支付
放款通知书提交审查后,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约定账户办理,并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贷后管理
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9.归还贷款
10.退还抵押物他项权证

⑼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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