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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2 17:04:41

① 求冀财社 2013 127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1.公司实行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公司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利用数据管理。通过数据建立全面管理,事先预算,事中控制,事后核算,考核评估,分析,总结。
补充: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汇签.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有权人审核。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坚持复核制度,严格执行授权人审批制度,款项收付必须根据会计稽核编制并签名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后,再行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不予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后每10,20,30日将收、付款凭证做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返回财务部会计。 出纳按会计制度,设置并掌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按帐号分开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反映各项资金的收付、结存情况,保证现金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格遵守核实的库存现金限额,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条”借支单冲抵库存现金。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结出余款,月终按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清楚,如有错记、漏记、应查找原因,及时更正,如有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要逐笔列示,并及时查询。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②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③ 什么是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国家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是国家对创业者在金融信贷领域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意义主要是在金融信贷方面减轻创业者的信贷压力,帮扶创业者创业成功。

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做了如下规定:

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③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④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④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⑤ 按照《关于加强个人贷款管理的通知》要求()近一年贷款逾期三次以上或三年内与

16. 以下各项中,不属于个人经营类贷款主要特征的是( )。
A 贷款期限相对较短
B 贷款用途多样,影响因素复杂
C 风险较大
D 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答案:C
[解析] ABD均为个人经营类贷款主要特征;C项属于个人助学贷款主要特征。
17.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 )。
A 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B 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C 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D 两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个人耐用消费晶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为3年(含3年)。
18.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 )。
A 不享受财政贴息
B 享受财政半额贴息
C 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D 视具体情况而定
答案:A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但逾期、延长期限内不贴息。

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二、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的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⑦ 各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政策法规汇编

有,而且基本上每个省的出台的法律法规都有。
第二章各省市地方法规北京市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为“三农”服务的信贷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压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出于版面考虑,省略若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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