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办助学贷款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并首次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中国银行成为全国116所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唯一中标银行。中标后的中国银行是否根据新政策,制定了详细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方案?学生具备哪些条件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该怎样进行申请?就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
记者: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行: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即可申请贷款: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
记者: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怎样才能顺利办好贷款?请具体介绍一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
中行:整个申请操作流程分为六部分,下面以一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为例详细介绍:
第一步: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所要提交材料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二步: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步: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第四步: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第六步: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记者: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贷款业务将如何处理?
中行: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㈡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2004年9月之前办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老办法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校助学贷款工作接受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并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更为具体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参考资料。
㈢ 助学贷款怎么办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
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违约的责任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㈣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㈤ 如何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办理助学贷款的流程:
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准备材料 。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㈥ 大学助学贷款还款计划怎么写
文1:
助学贷款申请书例文
尊敬的中国农业银行东海分理处领导:
黎明大学经济管理系2002级会计与审计专业学生XXX,男,身份证号:35052519841106XXXX;由于家庭经济贫困,全家上下6口人的生活来源仅靠双亲单薄的农业收入,加上爷爷病重,常年在床无法下地行走,弟弟还在读书;每年必须从家里拿出大部分的金钱来供给我和弟弟的学业。父母亲的担子一天比一天重了,身体状态也大不如从前了,如今已经无力支付得起我所在学校专业的高额学杂费;平日里虽然全家省吃俭用;假日里我出去打工;但所得离我学费还相差一大截。为了继续求学,顺利完成学业。我不得不向贵行提出申请,希望可以获得适当的帮助!本人愿意遵守与贵行所签定贷款合同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认真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交利息和到期还本付息;在学校遵守学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工作;争取把每分钱用在该用的地方上。恳请领导给予批准支持,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04-11-25
范文2: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中国XX银行XX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进嘉应学院 系 班 专业就读,是 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 ,毕业时间为年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贷款期限从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 省 市 县 镇 村
邮政编码是: 联系电话是:
申请人:
年 月 日
㈦ 大学生助学贷款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7、如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2、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7)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从大的方面来说,上学期间由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都是国家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叫高校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助学贷款。
3、它们之间没有大的区别,最终都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前和开学后申请都可以。考上本省高校的学生主要推荐生源地助学贷款。
4、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