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需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则不能免征增值税。此通知中所称的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此外,还涵盖了国有农场的职工。农户贷款的判定标准为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此通知所称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额贷款,则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或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中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需遵循相关管理规定。例如,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这不仅是对金融机构的一种监管,也是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这些政策旨在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减轻了税收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