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确认企业借款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企业借款损失也是其中一种,那么如何确认企业借款损失
下面通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如何确认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确认。
所以说确认企业借款损失还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裕祥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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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是指所有贷款吗
对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的贷款余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政策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