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担保公司 集中度
融资担保公司的集中度是衡量其业务风险的重要指标,主要反映公司对单一客户或关联客户群体的风险敞口程度。
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担保集中度定义为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它反映了公司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风险敞口。
监管要求: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关联方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5%。
计算方法:
单户集中度=(该客户担保余额+或有负债)/期末净资产×100%。
关联方集中度=∑(关联客户群担保余额+或有负债)/期末净资产×100%。
行业集中度=特定行业客户担保总额/期末净资产×100%。
区域集中度=特定区域客户担保总额/期末净资产×100%。
计算注意事项:
客户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认定关联方关系。
担保余额取值:包含贷款担保、债券担保等表内外项目。
净资产调整:扣除未摊销的商誉、递延税资产等虚增项。
或有负债计量:按保函金额的50%、诉讼案件的预计损失率折算。
特殊规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项目可享受最高2倍的集中度豁免额度,但需提供财政部门的偿付承诺函。
跨境担保业务需考虑汇率波动因素,采用三年期历史平均汇率折算本币金额。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的集中度是衡量其业务风险、优化业务结构的重要依据,科学计算担保集中度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贷款余额设有上限。
具体来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集中度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置单户贷款余额上限的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免受高额债务负担的影响。二是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纯线上、跨区域等特点,风险相对较高。将单户贷款余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控制风险敞口,防止因单笔贷款金额过大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的经营定位。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单户授信总额也在1000万元以下,对标这一标准有利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领域。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集中度管理,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同时,《暂行办法》还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或转让信贷资产,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和合作行为。
综上所述,中国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设置上限的规定是基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
㈢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财税派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有关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给关系方的利息ⅹ(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内各月份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月初权益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
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实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除的所得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税。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 312号)的规定: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ⅹ该期间未缴够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分析:
D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实收资本1000万元,四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甲乙丙丁的税负率分别是25%、20%、15%、10%;D企业税负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实施方法《试行》国税2009 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规定。向甲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7%付息140万;向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丁企业借款3000万,税负率7%付息21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该企业没有交够的注册资本2000万)
2012年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550万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利息=100+140+100+210=550万
2、关联方借款总额=2000+2000+2000+3000=9000万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万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给关联方
1、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2、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25.45%=77.77万
3、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4、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38.19%=116.69万
第三步:判断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属于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同D公司税负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77.77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该借款利息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55.55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D,但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无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中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14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部分77.77万,因贷款利率7%高于银行贷款利率5%,需调整金额为17.78万(62.23/7%ⅹ<7%-5%>)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利息10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万,剩余部分44.45万(100-55.55),因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不需调整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210万,因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需纳税调增=210/70%ⅹ(7%-5%)=60万
通过四步,将关联方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计算纳税调增=17.78+60=77.78万
综合上述,通过第三/第四步总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133.32+77.78=211.1万
㈣ 清流|宜宾商业银行财报隐忧:存款、贷款大客户均现关联方 踩雷股东当代系仍有续集
宜宾商业银行财报隐忧:存款、贷款大客户均现关联方,踩雷股东当代系风险未散
近日,宜宾商业银行发布了港股上市后的首份年度业绩公告,揭示了该行在盈利能力上的大幅下降,以及存款、贷款业务对关联方的高度依赖,同时,与“踩雷”股东当代系的纠纷仍未完结,引发市场关注。
一、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宜宾商业银行2024年的净利息收入大降11.645%至15.78亿元,在金融投资收益3亿元的支撑下,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仅微增0.49%及0.08%。而在上市前,该行2022年和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5.19%和16.22%,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31.74%和10.38%。这一对比显示出宜宾商业银行在上市后的盈利能力出现了明显下滑。
二、存款高度依赖关联方
宜宾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中,公司存款占比颇高,且大部分来自关联方。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行来自股东及关联方的存款为212.78亿元,占存款总额的近三分之一。其中,五粮液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五粮液股份的存款高达129.09亿元,占公司存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对宜宾商业银行的存款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贷款业务频繁关照关联公司
宜宾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同样表现出对关联方的关照。截至2023年底,该行与关联方的授信类交易为16.72亿元,大部分关联授信为大股东五粮液集团的关联方申请。2024年,五粮液集团的关联公司继续申请大额授信,其中四川港荣美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3.5亿元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春之秀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申请1亿元授信。此外,上半年港荣美成继续申请1.8亿元贷款,春之秀供应链则申请高达5亿元的流动贷款,该笔贷款占宜宾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4.88%。
四、与当代系的纠纷未完待续
宜宾商业银行曾向股东当代集团发放借款数亿元,并在当代系暴雷后不得不走法律途径讨债。2024年,该行与当代科技就债券交易纠纷再次对簿公堂,标的金额为0.92亿元。此外,宜宾商业银行与当代系还存在不良资产收购交易、股权质押交易等。随着当代系的资金危机的连锁反应,这些交易可能会滋生新的纠纷。
五、旗下村镇银行关联贷款多发
宜宾商业银行旗下有两家村镇银行——兴宜村镇银行和兴隆村镇银行。这两家村镇银行的其余股权由当地国资委旗下公司持有,同时,这些股东的大量关联方从两家村镇银行获得了数额不小的贷款。
兴宜村镇银行曾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和报告被罚90万元。此后,该行开始公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截至2025年一季度,兴宜村镇银行全部授信类关联交易余额占上季末资本净额的比例从17.29%上升到21.20%。同时,该行不良贷款率也较高,2023年达4.95%,逼近监管红线5%。
兴隆村镇银行同样常年为关联方提供贷款。2024年下半年,该行关联贷款余额合计8534.5万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的20.95%。其中,持股10%的股东内江建工集团获得的关联贷款总额占比极高。
六、总结
宜宾商业银行在上市首年出现业绩增速骤降,同时,存款、贷款业务对关联方的高度依赖以及与“踩雷”股东当代系的纠纷未完待续,都是该行值得关注的风险点。未来,宜宾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同时,积极应对与当代系的纠纷,以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