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监局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局对银行员工贷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具体包括以下处理方式: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2、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1)专门对法律工作者的贷款扩展阅读
“以贷还贷”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贷还贷”处理。
❷ 为什么不建议去贷款公司上班
不建议去贷款公司上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高风险性:
法律合规风险:
工作压力大:
职业前景有限:
社会声誉问题:
综上所述,考虑到高风险性、法律合规风险、工作压力大、职业前景有限以及社会声誉问题等因素,不建议轻易选择去贷款公司上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贷款公司都不可取,关键在于选择正规、合规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
❸ 处理逾期的法务公司靠谱吗
处理逾期的法务公司不靠谱。
理由是:
1、借款人发生逾期,贷款机构委托法务公司负责催款的多,但法务公司反过来帮借款人协商逾期还款的少,因此不靠谱。
2、借款人发生逾期由法务公司处理,法务公司最多就是帮忙分析网贷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并不会直接干预。
3、借款人发生逾期,贷款机构只会与借款人本人沟通逾期问题,协商也只是借款人本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事,法务公司作为第三方不能完全代替协商,因此不靠谱。
4、法务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是要收费的,且收费通常较高,这对本就逾期、难以还款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法务公司并不保证协商成功。
5、不排除有很多诈骗分子,利用法务公司的名头,以及利用借款人想处理网贷逾期的心理,套取隐私、实施诈骗、卷走钱财。
因此,法务公司不靠谱,法务公司发来的催收短信、打来的催收电话也不靠谱,要警惕诈骗。
法律工作者收了钱不办事处理方法如下:
1、律师拿钱不办事,其行为违法,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先找律师事务所协商,要求退还所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机关投诉,要求对律师进行查处;
3、如果事实清楚,可以去区、县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反映,他们负责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协会投诉;
4、假如投诉无果,可以按合同起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律师收了钱不办事,可以与该律师协商取消委托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拿回律师收取的钱财。再另行聘请其他律师。如果律师既不办事又不想退钱,可以带着证据向当地司法局投诉,律师都在司法局有注册的。也可以带着证据去法院起诉该律师,要求该律师退回收的钱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❹ 银行为什么不贷公检法
银行一般不轻易给公检法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风险问题
公检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需要确保法律程序正当性,如果其出现不当行为或者失误,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在评估贷款时可能会担忧,对于涉及公检法部门的贷款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公检法机构由于经济案件等涉及经济纠纷,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银行面临较大的信贷风险。
二、信用评估难度
公检法部门的信用评估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中的企业或个人信用评估有所不同。由于其特殊的职能属性和运作机制,银行难以准确评估其信用状况。此外,公检法部门的财务透明度不如一般企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可能难以顺利推进。
三、法律因素与特定性质工作的不确定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处理对公检法的贷款时通常会面临更复杂的法律因素考量。公检法部门的业务涉及大量法律诉讼和案件处理,其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决策过程,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银行在贷款决策过程中的复杂性和风险。同时,其资金用途和流动性可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这也增加了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考量。
综上所述,由于公检法部门的特殊性及其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信用评估难度以及法律因素与不确定性等方面的原因,银行通常较为谨慎地对待涉及公检法的贷款申请。当然,在具体情况下也会有特殊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能满足特定的融资需求,但这需要具体的评估和审批流程来确保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