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状况
省联社成立近7年来,在甘肃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理念,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发展为主体,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发展创新、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了历史性突破。截至2012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2685.51亿元,比年初增加598.6亿元,增长28.68%;负债总额2530.57亿元,比年初增加545.08亿元,增长27.45%。各项存款余额1953.1亿元,比年初增加423.62亿元,增长27.7%,市场份额为19.47%,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位;各项贷款余额1322.2亿元,比年初增加316.41亿元,增长31.46%,市场份额为19.36%,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位。涉农贷款余额1170.5亿元,比年初增加292.03亿元,增长33.24%,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88.53%,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位。不良贷款余额53.12亿元,比年初下降6.64亿元,不良贷款率4.02%,比年初下降1.92个百分点。实现拨备前利润66.25亿元,同比增加20.3亿元,增长44.17%;实现利润总额25.27亿元,同比增加11.96亿元,增长89.86%;全年计提拨备40.98亿元,较上年多提8.34亿元,余额达到87.20亿元,拨备覆盖率153.3%。实现净利润20.76亿元,资本利润率17.01%,资产利润率0.93%。纳税总额11.98亿元,比上年增加3.2亿元,增长36.44%。总体呈存贷双增、不良贷款双降、流动性充足、经营效益提升的良好态势,存贷款等主要经营指标连续三年保持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已成为甘肃省机构网点最多、业务规模最大、服务对象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Ⅱ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可以网上查询余额吗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可以网上查询余额。
1、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可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在国内、国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自动柜员机)、POS机具上进行余额查询;
2、签约客户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6688和短信平台查询余额;
3、持卡人可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的ATM上修改飞天卡密码,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6688修改查询密码。
Ⅲ 涉农贷款和乡村振兴贷款的区别
Ⅳ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
为了保持政策口径一致性并便利税收征管,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中的规定。下文详细阐述了这两种贷款的具体分类标准:
涉农贷款的定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户贷款,指的是金融企业向所有农户提供的贷款。农户定义为长期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包括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指的是金融企业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提供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指的是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中小企业贷款的定义为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提供的贷款。这一标准确保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明确界定,以便在税收征管和政策制定中保持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Ⅳ 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Ⅵ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停止执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
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也可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财税〔2015〕9号文件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财税〔2015〕9号文件与银发〔2002〕9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纳税人注意分清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顺序
财税〔2015〕3号文件和财税〔2015〕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件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不能将当年的贷款损失400万元直接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资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贷款损失资金准备600万元,造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融企业应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20)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差额即是纳税调整金额。在企业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度台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账面计提与税前扣除的情况。
当年贷款损失为400万元时。附申报表填报1: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
附申报表填报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Ⅶ 甘肃如何解决农村融资难贷款难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重建了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包括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双联惠农贷款”、“农耕文明”贷款以及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注入了活力。然而从近几年“三农”工作的实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投入不足,贷款难、难贷款、融资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和农民仍然处于金融服务的边缘和末梢,得不到金融资金的有效支持,直接制约着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甘肃是一个欠发达省份,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摆在全省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我们必须实现的宏伟目标。为此,我们提出要在2017年基本消除贫困,这就意味着广大农村地区也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对自然条件严酷、发展基础较差、贫困人口相对较多的甘肃来说,任务十分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发展现代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眼下最要紧的就是下功夫突破农村融资贵、贷款难这一主要瓶颈,为农村引入充裕的、稳定的、优惠的金融资金,从而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 要围绕2017年消除贫困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着眼于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坚持金融支持与政府扶持并重、市场化取向与政策性支持并重、加强服务与防范风险并重,着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构建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资金和经济资源投向农村,让农民获得贷款更容易、办理业务更便捷、服务费用更优惠,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拓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竞争性和高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的基础性措施。当前要考虑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形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保险机构和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直接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一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做好小额农户信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农户规模种养业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性银行在继续推进仓储贷款、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农村基层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新思路、新模式;三是适当放宽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授信额度及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大力推行贷款营销办法,力争农业贷款增量与农业增加值的同步发展;四是探索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发展农村证券市场,不断拓展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 2.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使用好已有的金融产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中和农信”贷款和“农耕文明”贷款要不断完善贷款方式,实现更加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户。实施好已签约的国开行800亿元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为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针对农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大中小、长短期相结合的组团式信贷。鼓励开发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多种农村金融产品。建议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直接授信发放,最大限度减少审贷程序。三是构建贴近“三农”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鼓励在县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 3.要实现财政与金融的有效配合。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首先,在不断增加各级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从整合的资金中切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贷款贴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引导信贷投入的能力,支持所有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户生产性贷款的规模。其次,要完善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绩的奖励制度,对投放大、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制定和健全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政策,形成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激励机制。 4.要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办法。担保抵押难是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着力解决好。一是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注入,建立担保费用补助制度,明确担保费用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担保信用等级,增强政策性担保的能力。同时,支持创办民营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多层次担保服务。二是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登记、颁证、确权工作,建立物权评估交易处置的中介机构,为“四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三是推行多种有效担保模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其对社员和订单农户的信贷予以担保。同时,积极推广联户担保,充分发挥农村熟人信用的作用。四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摊机制。由于农牧业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涉农贷款相对风险较大,这是影响涉农信贷持续投放的主要障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涉农贷款风险准备资金,在市场激烈变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对金融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要大力推行对农牧业生产开展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办设施种养、林果产业等保险业务,加大对涉农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此来减弱农业生产的贷款风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联合授信、分工贷款的模式,来分散贷款风险。总之,就是要通过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贷款主体等多个方面来分摊贷款风险,防止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给借贷造成重大损失。 5.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农户学会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避免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二是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实实在在的宣传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日常或专项宣传,提高涉农企业及农民的诚实守信意识。三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四是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交流政策信息、监管信息,实现农村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五是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监测分析,有重点、有目的地对信用体系建设薄弱的乡镇开展整治活动。 6.加强民间借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利用民间资本。从现实发展情况看,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灵活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有很强的互补效应。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充分调动民间金融、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发展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经济需求,使之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欧阳坚 作者为甘肃省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