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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良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2025-05-11 00:51:18

Ⅰ 不良贷款率在哪个报表体现

不良贷款率通常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或“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中体现

Ⅱ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四)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
(五)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各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管理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除新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联合国发布《负责任银行原则》华夏银行成为首批签署银行之一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式发布《负责任银行原则》。全球130家银行共同签署了《负责任银行原则》,代表着超过47万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华夏银行成为首批签署《负责任银行原则》的银行之一。

作为首批签署银行,华夏银行郑重承诺将确保银行业务战略与《巴黎气候协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各国的个人需求和社会目标保持一致,并为之不懈努力。

《负责任银行原则》为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业务行为的整体行为框架,有助于银行通过社会和股东创造价值,并与投资者、客户、员工和社会建立信任关系。签署这一原则,与华夏银行长期以来秉持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观相契合。

华夏银行行长表示:“华夏银行坚持‘寓义于利’,一直奉行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商业行为相结合。作为《负责任银行原则》的首批签署行,华夏银行将继续在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助力社会与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1988年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历经多年持续拼搏和稳健发展,已成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肩负“为金融改革探索路子、为经济建设多作贡献”的使命,带着“敢拼会赢”的基因,将自身发展融入时代洪流,与中国经济同频,与人民美好生活共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走市场化、差异化经营之路,顺势而为,锐意创新,引领同业金融、绿色金融、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发展,形成了横跨境内外,线上线下结合,涵盖信托、金融租赁、基金、银行理财、消费金融、期货、资产管理、研究咨询、数字金融等在内的现代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在为广大客户持续创造价值过程中,不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华夏银行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1234”战略定力,在服务新发展格局中持续擦亮绿色银行、财富银行、投资银行“三张名片”,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积极构建连接一切的能力,打造最佳生态赋能银行,实现新一轮五年发展稳健开局。截至2021年末,总资产达8.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4.10%至826.8亿元;资产质量稳中向好,在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继续“双降”的同时,拨备覆盖率升至268.73%。

初心不改,虽远不怠。华夏银行将始终胸怀“国之大者”,锚定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的主航道,踔厉奋发,以负责任银行的主动担当普惠万家、添美中国,一张蓝图绘到底,向着“一流银行、百年华夏”的远大目标继续前进。

Ⅳ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客服电话

0511-96008农村商业银行。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以“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而产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成为了农村金融的主力部队。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类型,农村商业银行不仅有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性,还具有其自身发展的独特性。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自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农村商业银行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的推进,已逐步成为了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为新农村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提供支撑,进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央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农村也受到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关注,国务院完善了有关农商行建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农商行作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自此农村商业银行全力发展,机构数量逐步增加,法人机构数由2012年337家增长至2020年1539家。
不良贷款涵盖次级贷、可疑贷及损失贷款,由于农商行的特殊性,贷款审查、贷款人信用审查等方面并不健全,出现次级贷、可疑贷乃至损失贷款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2020年中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127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余额为2959亿元,可疑类贷款余额3694亿元,损失类贷款余额475亿元。
拓展资料:
现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有个人业务、公司业务、投行业务和国际业务。其中个人业务有:银行卡业务、储蓄业务、个贷业务、代理业务、结算业务和理财业务。
公司业务有:存款业务、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和资金业务。投行业务有:咨询业务、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国际业务有:外汇存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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