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买车 银行强制车主买全年保险算不算霸王条款
如果别人给你的车买保险,你让他买多少钱的? 查看原帖>>
麻烦采纳,谢谢!
Ⅱ 车贷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这种情况只要不合理霸王条款可以投诉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Ⅲ 遇到银行贷款买车不还钱的人要怎么办
要么找人扣下他车 要么去法院起诉他
Ⅳ 有谁在优信二手车贷款买车被骗的,很多隐形霸王条款合同也不给,该怎么处理
优信二手车一个大骗子集团,大家一定小心,在签合同时候会下药,让你迷迷糊糊的合同也不看就把合同签了
Ⅳ 贷款买车收押金是否合理 详细
贷款买车收押金是否合理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办理汽车贷款过程中,对厚厚的合同根本没有仔细查看, 殊不知里面正藏着不少“地雷”等着你去踩。如今,按揭已成为不少购车者的选择。 可是,尽管可以暂时“少掏钱”,但因按揭买车产生的纠纷却不少。 贷款买车收押金是否合理 按揭时,车主须向担保公司支付一笔押金,而这笔押金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担保公司常常以“车贷未按期还款”、“车主未按要求购买保险”等理由,扣留一部 分押金,或者将押金全部没收。 “贷款买车时,车主都会被要求签几份合同,其中就有担保合同。厚厚的文 本,里面可能埋着不少”地雷“,急着买车的车主,未必仔细看。到最后,押金被 扣才知道后悔。”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担保公司会以各种理由克扣车主的押金。 4S店贷款买车有“按揭代办费” “贷款买车4S店肯定要收费的。当然全款的话,肯定就没有理由乱收啊!”市 民陈先生表示,无论金融公司放贷给消费者购车,还是担保公司替消费者担保向 银行贷款购车,都是承担了一定金融风险的,所以,这个手续费里面主要的一部 分是“担保费”。 此外,办理公证、本车抵押等相关手续,也是要产生费用的。不过这些费用 都很低,陈先生认为,如果4S店报出的价格过高,就有问题了。不过,有的消费 者因为要购买热门车型,明知“代办费”有问题,也只好勉强接受。 如果消费者在购车时被汽车4S店以类似帮助消费者担保、代理贷款手续、代 垫车款等名义忽悠了,稀里糊涂地被收取了费用,被侵犯了知情权,可以直接找 相关部分来处理。 在贷款买车过程中,有些收费相对合理,有些则为霸王条款。“因此,贷款 买车时应看清合同,尤其是一些加粗的字体。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则应拿起法律 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Ⅵ 贷款买车有什么霸王条款
如今,车子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工具,为了便于平时上下班出现,很多人都会选择选购一辆车子作为自己的座驾,由于一辆车额一次性消费对于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的人来讲过高,所以贷款买车已经是人们购车常用的方式。近些年来,“先买车,再付款”的方式已经席卷各大城市的汽车市场。
总结:我们在贷款买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同时,将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来,与贷款方商量解决方法。同时,一定要按时律行合同义务,否则,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Ⅶ 买车时签订了购车合同,其中有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部份有效吗
有效啊,怎么会无效
Ⅷ 在担保公司贷款买车,合同约定3年内必须在他指定的地方买保险,否则不退还保证金,这个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4s店也是这样的,分期付款他们都要求在他们那买保险,应该是霸王条款,现在的社会啊!有哪个部门会主动管他们啊!
Ⅸ 买车与4S签订了预定车合同,发现有霸王条款,可以找店家协商重新签订吗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2、“显失公平”中的“显”的标准。
合同失却公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公平,本文认为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①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公平。
②一方获得了超过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务的价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3、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结果公平。
如果只从“显失公平”的字面理解,这显然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但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而提出来的显失公平维护的却是程序公平,而非简单的结果公平,这至少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单纯以结果的不公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违背价值规律。导致最终结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同价值的偏离将成为常规,追求单纯的结果公平很可能会干扰、扭曲基于市场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双方的对待给付关系,从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
②单纯追求结果公平注重了对结果公平的保证,而忽视了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固有属性。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对合同“越俎代疱”。合同法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交易规则、交易秩序,而非包揽一切,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只要竞争的条件是公平的,在竞争中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机会,对竞争的“游戏规则”一体遵行,那么就为公平竞争,当事人由此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当合法性。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会人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4、合同显失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并不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