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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未履行

發布時間:2021-05-02 22:08:02

⑴ 郵政銀行辦理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合同簽完合同後,不想再辦下去了,我會對此承擔責任嗎

你直接找郵儲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要求鑒定真假,如果當地沒有郵儲銀行(這種可能性較小),撥打客服電話咨詢。一般根據什麼激活金這種非正規操作,基本判斷是假的。假的他們就不敢起訴。如果是真的,你告訴他們你要投訴

⑵ 本人在工商銀行用房屋抵押辦理個人消費貸款,當時工作人員只要求我在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肯定不能簽字呀!

⑶ 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訴訟時效是二年。從貸款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⑷ 辦理銀行里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合同終止了,會承擔責任嗎

如果已經結清了,就沒有問題。

⑸ 我在郵政儲蓄銀行個人消費信貸中心簽了合同讓我交1000激活金,我沒交會不會起訴我

不用害怕,我也遇到這幫騙子了,我也是貸了一比五萬的貸款,他說放款了,我查沒有,他們讓我交5000的激活金才能啟動那筆貸款,我一聽有點不對勁,就說算了,那人很生氣,就說那反正他們已經放款了,我自己沒完成手續,等下這比錢和違約金都要我自己負責的,還說要把我填寫的資料移交到我們當地法院處理,我當時也嚇到了,心想錢我沒收到,還得賠錢,還得坐牢嗎,我想起剛好我有個親戚到法院上班,我急忙打過去說明情況,我親戚說這是騙局,我就照著我親戚的話打過去說,我已經報案了,那邊嘟的一聲就把電話掛了,還真的是有驚無險啊!

⑹ 貸款款項未到本人賬戶,是否有義務履行合同

你申請貸款貸款的款項並沒有到本人的賬戶,那麼是不需要履行合同的,因為貸款並沒有實際發生,你並沒有實際使用到貸款,如果貸款到了本人的賬戶,你才需要按照貸款合同按時還款。

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先息後本、隨借隨還」是貸款中常見的還款方式。可是還款方式哪種好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目前還款方式的優勢和劣勢。

一、等額本息

確定每個月的還款額,計算出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再用確定的還款額減去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還款額,下一月利息按剩餘本金計算。這類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現金是基本均勻的,主要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增加庫存。如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額本金

等額本金指將貸款本金除以還款月數,每月歸還固定的本金,支付剩餘本金的利息,貸款利息隨貸款本金的減少而減少,總還款額隨利息減少而遞減。這種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適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前期現金流入較大而後遞減的情況。如營運類汽車貸款,因為所購新車開始投入運營時,維修保養費少,收入較大,而後會隨車輛的營運而費用增多,收入會遞減,這與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相吻合。這種方式也適用於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如果借款人是優質客戶,貸款減少,利息也減少,降低了貸款機構的收入;

(2)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後本

每個月只支付利息,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

1.適用范圍:適宜短期貸款,適合平時無現金流入或有很少現金流的借款人,如企業經營、工程、種植業和養殖業。

2.優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平時無還款壓力,可以充分將資金用於經營項目。

3.缺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後期一次性還本的壓力大。如果資金鏈斷掉無法如期還款,很有可能影響到個人信用。

四、隨借隨還

在一段時間內,貸款機構給借款人一個最高授信額度,在這個時間段內,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額度內隨時得到貸款,也可隨時歸還。

1.適用范圍:適宜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段內現金流不確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優點: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借款隨時還款,方便靈活,簡化了手續。

3.缺點:由於在授信期限內一般不做貸款風險評估,當借款人情況發生變化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機構仍會給予貸款,增加了貸款的風險性。所以這類貸款需要做好貸後檢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貸款前做一次簡化評估。

每種還款方式都有優劣勢,在選擇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資金安排為依據,沒有最優,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同時也要考慮自身能夠操作的貸款產品,不能一味的認為想要什麼就有什麼,銀行貸款都是有相應的審核基礎。

⑺ 購房者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

首先,最高院從未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了「審理」二字。
另,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問題中,銀行貸款不能的責任屬於解釋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等一切已繳納費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等原則。
購房過程中大多數人會選擇貸款購房,而貸款購房所需要的貸款條件卻各不相同。不同銀行之間也會存在審核方面的差異。單純因第三方原因導致貸款不能從而不能簽訂購房正式購房合同,要求買房承擔過錯責任,並不退還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罰則後追加「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基於購房、購車等「大件」物品的買賣流程和交易慣例不同於「小件」物品,例如買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訂金等。正式的交易發生於交付定金、訂金後一段時間之內。因此,立法者將「大件」物品中的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有點侵權責任法的味道),而非「嚴格責任原則」(一般的合同責任)。
「大件」商品與「小件」商品的交易特點決定了此類交易中往往會產生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即賣方惡意不退還「定金、訂金等」而買方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訂金」等違約責任。為了規避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的「機會主義」行為,審判實踐中也往往採取「公平原則」進行認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8229號判決書、2014烏中民四終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書均要求賣方返還定、訂金,而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類似投訴,消費者投訴房產公司惡意不退定金、訂金等問題,最終的結果均是返還定金、訂金或者簽訂合同。
3.基於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等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不會將貸款不能的責任認定為交易雙方的過錯,更多應該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免責事由,從而不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即雙方均可免責。
實踐方面:1.開發商或者出賣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經掌握了足夠的信息,而對於購房者掌握的信息並沒有出賣者充分。
例如,開發商掌握的賣方流程、審批手續、提交信用資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購房者充分,開發商應該對購房者是否具備貸款條件或購房條件有一定的預測性,若在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等協議時不及時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斷而為了銷售業績盲目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等文件,最終導致貸款不能,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定金罰則。即,賠償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
2.購房、購車等定金多者數萬、數十萬、少則數千元,對於購房、購車群體來講,因銀行或其他金融貸款機構貸款不能而要求買受人承擔如此高昂的損失,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判斷。
綜上,「大件」商品,如房、車、船、大型機械等交易特點(交易時間差)與「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時性,一般沒有時間差)交易有顯著的不同,要從交易特點和交易慣例中綜合分析過錯認定與免責條款,而非機械套用法條或司法解釋,方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司法讓網民滿意、人民滿意、社會滿意、政治滿意。

⑻ 消費貸款還不上了,銀行會怎麼辦

貸款還不了,只是每月還一部分利息,最後銀行會採取加收利息、依法收貸、拍賣抵押物等措施,將對借款人產生的不利影響如下:
一、利息開支明顯增加。因為逾期貸款利息將按罰息計算並加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三、四、五條款明文規定如下: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第四條、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第五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貸款銀行將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借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三、借款人的信用會受到影響,不管是以公司還是以個人作為為借款人,逾期三個月未歸還銀行貸款利息,都將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記錄在案,屬於不良信用行為,直到5年後未發生新的不良記錄才會刪除,借款人一旦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有不良貸款行為記錄,今後在所有的銀行辦理貸款、信用卡、擔保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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