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女朋友父母貸款買房
明確告訴你女朋友:不會借了錢來幫她的,因為你沒這義務。如反過來她會這樣幫你嗎?你只盡自己的能力來幫她,但不願透支以後的生活來資助她。相信你讀了這么長時間的書,家裡也所剩無幾了吧?在沒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之前,先報答女朋友的父母,這叫什麼事啊?
Ⅱ 父母為女方買房付了首付,給了裝修錢,剩餘貸款由男女雙方還貸。房產證上寫了男女雙方名字、如果在男方同
有權分割房產的。
雖然房產證上只有女方名字,但婚後還貸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如果婚姻破裂,女方可獲房產權,但女方需要向男方補償婚後還貸這部分及其對應增值部分的一半金額。
Ⅲ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離婚如何分
問:婚前男方買的房,女方出資裝修,結婚後貸款一起還。如果兩年以後離婚,房子和已還貸款怎麼分,裝修的費用可以要回嗎?房產證是結婚以後辦理的,但名字寫男方的名字,又怎麼分,如果寫兩個人的名字可以算平分嗎? 答: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依據上述規定,在夫妻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某項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毫無疑問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答案是房屋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於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但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後辦理房產證時,雙方同意上面書寫兩個人的名字時,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雙方約定婚前所購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你所述情況,所購房屋應歸男方所有,如果房產寫你二人名字,則屬於你二人的共同財產。由於該房屋屬於貸款所購,因此,對於二人結婚後還貸部分及還貸部分的增值部分二人平分,以前的部分歸男方所有。
Ⅳ 婚前買房 男方父母出首付,女方父母出裝修費,男方一個人還貸,房產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 財產,即使沒下來產權證,但有購房合同和契稅發票,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女方用於裝修的錢款,只能說是婚後損耗,不能納入房產內部,因此離婚這部分財產是不計的,當然協商離婚可以或多或少得到一些補償罷了,但一個前提就是你能提供裝修款是你出的證明
Ⅳ 婚後買房父母買房夫妻裝修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一,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房產屬於一方父母所有,夫妻只能按照出資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三,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Ⅵ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用女方的名字貸款、但是貸款也由女方父母償還、(父母已退休無法貸款、所以用
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是女方家出的算是個人財產
Ⅶ 婚後女方父母首付買房,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產證上簽署女方姓名,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 按照人民法院報2010年11月16日公布的《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
第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方所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2 各方佔有比例按照首付、裝修實際發生費用比例計算;
3 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部分屬於雙方同等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