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可在夫妻雙方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嗎
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房產,那麼是不能一方抵押貸款,如果是一方房產,那麼房屋所有人可以單方面抵押貸款。
房抵押貸款流程:
一、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後,到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如果已婚,須夫妻雙方一起前來,未婚,可單獨前來),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審批通過後,出具《貸款承諾書》,作為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的依據。
二、憑身份證原件領借款合同的貸款支付憑證回單,所需經過的流程為:受理櫃(受理貸款申請)——保險櫃(辦理保險)——簽約櫃(簽訂借款合同)——公證櫃(辦理合同公證)——簽約櫃(領取貸款合同)。
三、在取得《貸款承諾書》並就所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後,即可持上述資料及《貸款承諾書》、擬用於還款的銀行儲蓄存摺和儲蓄卡、保險單、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關法律性文件,並辦理公證手續(如果買房者已婚,須夫妻雙方一起前來)。如果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不能親自前來簽訂合同,需授權委託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為辦理貸款相關手續。授權委託書需經公證,且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❷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必須雙方都同意
❸ 房產證是夫妻共有,老婆的那本房產證被老公拿走,可以辦理貸款抵押嗎
一般來說不行,貸款的不動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貸款必須雙方人在場。
否則可以起訴貸款無效。但是高利貸或者民間借貸不在此范疇,所以最好還是拿回來!
❹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 安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❺ 房產證寫一個名字夫妻可以貸款嗎
可以辦理,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辦理按揭買房貸款的流程:
1、選擇房產;
2、確認開發商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3、辦理按揭貸款申請;
4、簽訂購房合同。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
5、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6、簽訂樓宇按揭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7、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在通常情況下,由於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範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
8、開立專門還款賬戶;
9、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10、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定期還款。
❻ 房產證可在夫妻雙方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嗎
1、房產證可在夫妻雙方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嗎:不可能。房產證上有共有人名字的,如果進行抵押或其他原因的處置,必須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才有效,即使是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的,在另一方不知情、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抵押或其他處置的,配偶的另一方也可以請求確認處置無效,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2、你所說的房產證密碼保護:建議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管局去咨詢,目前很少能辦理這項業務。
3、樓上回答有誤:夫妻共有房產,在配偶一方去世後,不是「自動由另一方繼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應先分出一半給在世的一方,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而且這一半成為遺產的房產也應由在世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共同繼承,而不是你所說的「自動由另一方繼承、也無需子女同意」。
❼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還貸人可以拿產證抵押貸款嗎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這個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辦理抵押貸款必須雙方到場。
❽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請看下面的案例: 王倩與李剛婚後建造一處住房,該房的產權證書上載明所有權人為王倩。2005年,李剛持該房產證在縣信用社貸款7萬元,並經房管部門進行了抵押登記。2009年5月,王倩得知房產證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信用社和李剛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的抵押行為無效。 法庭審理查明,信用社和李剛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倩」的簽名,不是王倩本人所寫,且合同中「王倩」的印章也與王倩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兩人已於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則表示,李剛抵押貸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為李剛的妻子,應當知道房產被抵押,且李剛在貸款時提交了結婚證和復印件,並向法庭提交了該結婚證的復印件。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剛雖然在將共同財產抵押時未經其妻王倩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剛系其丈夫這一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剛的行為是徵得了王倩的同意,才與李剛簽訂了抵押合同。作為李剛之妻的原告,屬於應當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為而未提出異議的。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的規定,遂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該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點評: 本案中,王倩與借款人李剛系夫妻關系,李剛所抵押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信用社是基於雙方是合法夫妻這一可信賴的事實,才與李剛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而且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王倩作為共有人應當知道其共有的房產被抵押而沒有提出過異議,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內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當前,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抵押貸款現象普遍存在,若簡單的以抵押合同未經共有人同意而將抵押貸款合同認定為無效,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謀騙取貸款的可能,勢必會放縱這種惡意串通騙取貸款的行為,就會損害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金融機構遭受巨大損失。 本案中,李剛雖然沒有得到王倩的明確授權,但是李剛是王倩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證,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結婚證。這些事實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剛享有其妻王倩的代理權,其作出的民事行為對王倩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李剛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
❾ 房產證抵押貸款,咋么要爸媽和我夫妻倆的材料
房產證做抵押貸款。你們是和父母在一起過嗎?這個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呢?要如果是你父母的名字,必須得有。父母的材料。應該有你們夫妻倆的材料。貸款抵押看你們的經濟狀況。家庭收入如何?不是隨便都能貸款的。沒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不能給貸款的。必須有償還能力。再以另外你貸款多少錢吶?你的房產證做抵押。你貸款的金額能不能成正比?貸款方面一定要你滴家庭收入。狀況。誰?要你家父母?和你們夫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