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有效嗎
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該項條款適用的條件:
1、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2、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前提。
3、借款用途應為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
4、債務未予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未完全履行。對全部未予償還的,直接使用本條規定;對部分已償還的,則離婚一方當事人只能就未償還部分主張權利。這是適用該規定的隱含條件。
(1)夫妻之間簽的還銀行貸款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婚內借款的處理原則
1、婚內不分割財產原則。
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內借款糾紛案件時,要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前提條件。離婚案件中,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經審理查明,雙方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的,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家庭財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經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的條件,則在處理離婚時,應一並解決雙方的財產問題。
2、適用訴訟時效原則。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的訴訟時效已作出明確約定,無論是一般民間借貸案件還是婚內借款協議,均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因為,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的角度來看,婚內借款除財產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外,其他與普通民間借貸並無不同。
另外,婚內借款協議從性質上亦是一種借款合同。如雙方簽訂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另一方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若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未主張,則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若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一直未予償還,在雙方離婚時已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下,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自雙方當事人離婚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婚內借款的特殊性,亦是其與普通民間借貸的不同之處。
㈡ 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有效嗎,借款協議主要有
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協議是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既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借款協議,協議效力當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間借款協議又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具體來說分為一下兩種情況。(1)夫妻一方將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借款形式法律關系和義務都比較明確,雙方只要按照協議中規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即可。(2)夫妻一方將婚後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情況下的借款形式比較復雜,因為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在的基礎滅失之前(如離婚),共同共有的財產並沒有分割的比例,無法確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給另一方的款項有多少是屬於出借方,有多少是屬於借款方的?那麼即使在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進行財產分割時,出借方向法院要求返還的是全部借款還是基於共同財產分割後而要求返還一半借款?再或者說如果夫妻雙方並未離婚,而出借方僅以借款行為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是否會受理?到目前為止,我國婚姻法還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夫妻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最好註明出借方是以婚前個人財產出借給另一方,以便使雙方的法律關系更加明確,使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㈢ 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㈣ 銀行擔保夫妻一方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算是男方個人擔保。
㈤ 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有效嗎,借款協議主要有哪些內容
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借款的用途。
如果是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就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時應當在分割財產時予以扣除處理。
如果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因為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也就不屬於債務了,是不需要償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㈥ 結婚期間夫妻雙方和銀行有貸款,期間兩人離婚,並且簽訂了所有債務由男方償還。這個協議是否有效
這個協議本身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對第三人(銀行)不產生效力。
銀行依然可以要求雙方共同還款。
妻子在償還完畢後,有權利依據協議向男方追償自己墊資的部分。
㈦ 銀行貸款有夫妻雙方的簽字,那麼夫妻之間如果有書面協議由丈夫償還,這樣的協議還受到法律保護嗎
對內有效力。但是對外不成立,債務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權,不過另一方歸還後可以向一方追償。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變更主貸人,至於能否變更要看銀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