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有抵押貸款可以離婚過戶嗎
第一、婚前我自己購置了一套房產,我的理解一直是這是我的個人財產,即使我離婚了這套房產也屬於我,我愛人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但是我朋友說這套房產結婚5年後就屬於共同財產了。請問是否如此?我的理解正確嗎?
:是你個人財產。不會轉化。
第二、婚後我和丈夫買了另一套房產。目前兩人分居。出於對我的歉疚他一直表示離婚後要將房產完全給我。該房產目前處於抵押貸款中,房主的名字當時登記了他的名字。為免夜長夢多,我希望盡快落實這事。我咨詢過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說夫妻婚姻期間的房產如果想辦理更名,則必須抵押貸款全部還清辦理注銷抵押後才能辦理更名。那麼我想我是否可以通過公證的形式來確保我的權益呢?
:可在離婚協議中具體約定此事。
我想公證的內容就是如果我們離婚,該房產雙方同意一切權利屬於女方所有。但是公證處會作這樣的公證嗎?
:可去公證處咨詢,原則上離婚後可以做。
如果公證處不做,那我還有別的辦法嗎?是否可以我們雙方之間簽一個協議,表示如果離婚後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可以。
我在准備和簽署協議的時候又需要注意哪些條款才能保證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達到我的目的?
:與當地律師面談吧。
㈡ 有住房按揭貸款,離婚時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是婚後買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現在的市價分割,由要房子的一方給另外一方現金補償。
如果婚前購買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按按份共有分配。
㈢ 房產證抵壓貸款後可以辦理離婚嗎
當事人辦理完畢住房抵押貸款手續,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時可以雙方協議財產的分割,以及共有債務的分擔方式,可以約定有一方承擔全部債務,但是這份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合法權益。
債權人可以依法起訴離婚的夫妻倆主張債權。
一方當事人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㈣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後,夫妻再離婚能歸一方所有嗎
您好【回答】
您好【回答】
離婚之後房屋過戶可以歸一方所有的呢【回答】
離婚協議中可以寫清楚房屋的分割,或者是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房屋的分割進行過戶之後,就歸一方所有哦【回答】
㈤ 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離婚房產析產嗎
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離婚前的房屋產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房貸還清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歸屬權,那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一方來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歸屬權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要競價,誰的競價搞,那麼房屋的歸屬權就歸誰。
一般來說,房管手續只要一人(協議取得房屋產權的那一方)去辦理即可,無需另一方配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規定一方要補償另一方資金才能獲得房屋權屬的,在辦理房管手續時需提供資金轉賬證明。
(5)夫妻有抵押房貸款可以離婚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於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於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於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
後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因協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後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後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辦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
「這增值的4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於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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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可是夫妻雙方把房子抵押貸款了,如果離婚妻子可以得到屬於自己的房子錢嗎
依據婚姻法夫妻在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共有財產.同時又規定夫妻存續期內的債權債務有共同承擔的義務.依你所述.一旦離婚.夫妻對房產可進行析產.並對債務共同分攤.以公平原則1..如果男方取得房產.將房屋評估作價扣除應承擔的債務差額補償女方2.如果女方取得房產.將房屋評估作價扣除應承擔的債務.差額補償男方.並簽訂相關協議.並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及貸款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㈦ 夫妻要離婚,夫抵押房子向銀行貸款還妻子離婚協議的錢,可以嗎
不可以,除非你們在婚前就做過財產公證,否則這個就被視為你們的共同財產,銀行是不會通過的,或者你可以徵得你妻子的同意,得到你妻子的授權書,那就可以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