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父母出首付買房,然後由父母通過我本人銀行卡還貸款,能完全認定為個人財產嗎
按現行的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是這樣:婚前已經交首付部分,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應參與共同財產分割。離婚的時候,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的,應對共同交納按揭的部分給予對方合理的補償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現在還只是徵求意見稿,暫時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⑵ 婚前父母首付自己貸款購房,婚後是加妻子的名字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你好。
一、因為您是「2007 年買了一套住房,2008 年交付」而「明年要和愛情長跑了 7 年的女友結婚了」,所以在你不將房產證上寫下您妻子的名字前,這套房子就是您和你母親的共有財產。這時你要是結婚了,這套房子也是您的婚期個人財產。「就算離婚」您的妻子也不會分走您父母甚至您自己的財產。因為這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參加離婚財產分配。
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您可以將您自己的那部分房產通過約定的形式轉化為您們夫妻共有。此時,你所約定的財產應當是您的「20 萬是我自己貸款」,而不是您父母的「首付 30 萬」。當然,您也沒有權利處理您父母的財產。
三、根據以上分析,您可以與您妻子書面約定「20 萬是我自己貸款」,在結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到不動產登記機關去變更登記。「假設離婚」的情況出現,您要保存好您和您妻子的「婚內財產約定」,以釐清彼此的法律關系。這個協議一定要是書面的。此外除了依據這個協議變更不動產登記外不必辦理什麼相關手續.至於要不要辦理公證,那完全是為了賦予協議更高的效力,沒有太大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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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男方父母拿首付,婚前貸款買房直接寫雙方的名,怎麼操作
住房婚前簽署合同支付首付,又是女方一人名字。所以,住房產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女方一人所有,
女方需要歸還男方爹媽婚前出資款項,
女方需要支付給男方婚後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可以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手印,一式三份,兩人一人一份,民政局備案一份。
如果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憑離婚協議依法起訴維權。
⑷ 婚前父母首付買房,怎樣保護父母利益
你這貸款沒還完, 房子抵押給銀行, 加名字相當於房子的產權由一個人變成多個人.
要加名字必須經銀行同意
⑸ 婚前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離婚怎麼辦
一.如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一方所有,可以進行協議處理;不能進行協議處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⑹ 婚前我父母出首付以我的名義貸款買房,婚後我與女方一起還貸,房屋所有權歸誰
如果婚前付全款購買的,產權就歸房產證的主任;
婚前貸款、婚後夫妻雙方還款的房屋,已無法考證用誰的錢在還款,產權歸夫妻雙方。
⑺ 婚前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離婚怎麼辦
如果不加名就與其無關,如果加名就有對方份額在內,離婚不離婚也有她一份,
⑻ 婚前父母首付購房,貸款一直都是自己還,婚後也是自己還貸,如果離婚了房子屬於好人財產嗎
還貸部分屬婚內財產,倆人平均分割,首付部分算男生所有,
例如首付20萬,房總價100萬,那20屬男方,80還貸部分,倆人各40萬分。
⑼ 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首付款購買,我自己還貸款。婚後父母要求加他們的名字。如果加了,是什麼性質,共有嗎
你可以跟你父母商量,可不可把首付給他們寫你們的名字,如果不同意,最好跟你愛人商量一下,怎麼解決最好。房子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的,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必須要分清楚哦,如果只有你一個兒子,你媽媽同意最好寫你自己的名字,如果寫你跟你爸媽就是共同財產。
⑽ 婚前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婚後加老婆名字,離婚後如何分割
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款」,即使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仍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婚前父母首付自己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婚前房產歸屬分類:
一、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二、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
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同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四、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房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享有房子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