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中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但婚後共同承擔房屋按揭貸款和裝修,房產證還未辦,其房產是否是夫妻共有.
那你辦了結婚證沒?只要你們辦理了結婚證,這房子不管怎樣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② 離婚如何判斷房產是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所有
個人房產:
1、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全款買房,並於婚前取得房產證;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於婚前取得房產證並還清全部貸款;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結婚前還清全部貸款,結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以上三種情況是無可爭議的夫妻一方個人房產,離婚後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如果結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另一半的名字,視為對另一半的贈與,房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名字並不代表離婚時可以分得房產的二分之一,這種情況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來分割;
4、結婚後,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5、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6、結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房產,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7、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房產:
1、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有;
5、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資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特殊情況:
1、結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有證據證明出資情況,那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房屋只登記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房子歸登記房,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割;
3、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變更為夫妻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加名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口頭承諾不可信!);
4、夫妻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願。如果確定是贈與未成年子女,但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房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不是,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7、結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③ 我要離婚,我聽說個人債務個人償還,我是在銀行貸款供房,但是房子的名字是夫妻兩人的名字。我能否以個人
房產的歸屬主要看產權,因為在銀行的貸款合同上是以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簽訂的貸款人即你們夫妻共同的名字。所以即使是你自己個人財產在供貸款,也不改變這個債務是共同債務的事實。所以如果單純這個財產的話,法院能判房子給你很難說。
離婚官司法院更注重調解,你可以跟對方調解,即自己擁有房子補償對方一定金額的方式。
④ 房產證不是自己的名字,但貸款我們出了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么
首先要看是否是婚後買的,婚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⑤ 請問夫妻婚後共同出資買房,如果以個人名義貸款,且房產證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房產證是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
可以辦下房產證之後再拿結婚證、房產證去辦夫妻間的房產加名。
⑥ 請問 我們現在還沒有領結婚證,男朋友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貸款實際上是我們兩個一起還,那麼我們領證結婚
目前他是個人財產
婚後還是他個人財產
婚後就你們共同還貸的部分,你享有債權
婚後過戶到你們的名下即為共有
但是因為有房貸,房子在銀行抵押,只能完全還完貸款才可以過戶
⑦ 13年辦理的貸款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款人,寫的是孩子一個人的名字,房子已拿到手1年時間,但房產證沒
首先,房子因為登記的是孩子的名字,而且孩子已經成年,所以法律上會認為房子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是無權分割孩子的財產的。 其次,夫妻雙方作為共同還貸人,要向銀行償還房貸的義務還是要繼續的,換言之,作為共同還貸人,在法律上講,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共同欠銀行債務,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債務分割,約定雙方還貸的比例或者金額。 第三,如果一定要對房子進行分割。根據夫妻雙方共同辦理貸款購房,共同償還房貸,可先要求孩子將房屋過戶給夫妻二人,繼而進行分割;或者根據夫妻共同購房的事實,要求法院將房子判給夫妻雙方,進而進行分割。
⑧ 夫妻兩人買房可以只是一個人貸款嗎
銀行貸款買房條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有當地常住房口;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3、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5、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6、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設銀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30%的存款,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按規定在建設銀行交存住房公積金;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銀行貸款買房需要什麼材料
1、貸款申請表;
2、認購協議書或買賣合同;
3、身份證明;
身份證明是指,外籍人士的護照、台灣人士的通行證和戶籍本、港澳的身份證、回鄉證、工作證。婚姻證明指購房人及配偶的所在國注冊證明,
4、收入證明(包括稅單、銀行存款記錄及僱主確認書)。
三、銀行貸款買房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步:買賣雙方准備齊全資料見律師。
第二步:評估公司評估房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步:銀行審閱評估報告,行長簽字批貸。
第四步:放貸
註:各銀行要求買賣雙方需提供的資料有所不同,且流程細節上也有差異,請參照每月的〈貸款手冊
四、貸款買房要注意的6大問題
1、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蓄余額用於支付房款,那麼您公積金賬戶上公積金余額為零,這樣您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為零,這就意味著您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2、在借款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款一年後提出,並且您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3、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當您在借款期限償還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工行的客戶可向工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貸本金、利息,工行就會受理您的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
4、貸款後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當您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您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5、貸款還清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當您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後,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其他項權利證明前住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撤銷抵押。
6、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申請貸款,銀行與您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於貸款時間很長,作為借款人,應當妥善保管你的合同和借據。
⑨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9)如果是夫妻但房子不是共同的是個人的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