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
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還要看具體情況。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既不存在舉債合意,又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沒有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法院依據案件已查明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只能個人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 起還貸款,請問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結婚前還完貸款最好。
3.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借據上有劉某親自書寫的銀行賬戶及其本人簽名。借款期限屆滿後,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催討借款未果,遂訴諸法院,並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陳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涉案借款用於賭博的代理意見,即原告劉某明知前述情形仍予出借,故涉案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巨款用於賭博或者原告劉某明知其嗜賭成性仍出借款項等事實。一審法院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並不予採納,認為即使原告明知被告將所借款項用於賭博,但涉案債務並非因賭博而形成的賭債,因此仍受法律的保護。關於借據中的「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的約定則認定為被告陳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對原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隨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判決上述債務為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李某應對被告陳某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後,我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託,對該案提起上訴。接到案件時,分析了案情,由於李某無法提供妻子陳某嗜賭成性的證據,再者要舉證該借款不是用於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難度,且代理時該案已經在二審階段,就算能提交證據,也過了舉證期限,要讓李某全面不承擔該債務確實有些難度。畢竟我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以確認為一方個人債務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經過閱卷以及查看相關法條,我將翻盤的焦點集中在「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這幾個字眼上。【裁判】一審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二審法院改判為由陳某單獨償還。【法理分析】本案中,劉某在借據上寫了「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即陳某已表明所借款項為其「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劉某對這幾個字沒有提出異議,且收取了該借據,並在借據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表明劉某對於涉案的借款為債務人陳某的個人債務是明知且認可的。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及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適用問題,因上述法律規定適用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有所區別。所謂「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由此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類型而已。「個人債務」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條鏈接】《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律師風險提示】本案中的事件在實踐中也時常發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個人的揮霍欠下的債務,或者在雙方鬧離婚時,有一方為了製造夫妻共同債務,私下與第三人寫下借據,讓第三方起訴一方,並將配偶一方作為第二被告。司法實踐的情形千變萬化,無法一一詳盡。
4.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離婚後凈身出戶的女方,需要還款嗎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後共同償還。夫妻共同的財產不能夠償還清的,或把財產各自所有,通過兩個人協商商議清償事宜。協商不行的,交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之後夫妻之間債務的分配原則
1、共同承擔的債務必須是在夫妻關系之間所發生的債務;
2、出借人向夫妻中的一方行使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的債務進行處理。但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能證明該筆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則由個人承擔;
3、夫妻之前關於財產方面沒有婚前協議的;
4、債務分配應當由夫妻內部決定,出借人沒有和借款人達成任何協議,所以對於夫妻雙方決定的債務分配一無所知,在分配協議里雙方不能對抗出借人;
5、對於夫妻之前的共同債務,雙方都不能躲避債務,要保證出借人的利益;
6、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關系之前的財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由雙方之間協定,並且只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夫妻共同的債務也是這個道理;
7、第三方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夫妻二人都將列為被告。
6. 民間借款兩夫妻共同償還,法律為什麼判決我一個人償還
1、丈夫欠貸款未償還的,銀行不能凍結妻子的存款,法院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2、丈夫欠貸款未還的,銀行可以到法院起訴丈夫。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償還的,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凍結丈夫的存款,也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義務。所以,法院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4、當然,如果妻子能夠證明銀行與丈夫約定該貸款是個人債務;或者妻子與丈夫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也知道該約定的,該貸款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對本人存款的凍結。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7. 夫妻共同貸款妻子是第一貸款人,我們現在要離婚,貸款怎麼還
夫妻共同貸款妻子是第一貸款人,現在要離婚,雙方協商還款,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即使法院判決後,銀行也有權主張離婚後的雙方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8. 結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 借款夫妻償還法律規定
如果你想要求對方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需要舉證證明對方的借款確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退一步說,即便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只要你舉證證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話,對方的財產分割也是無效的,你可以通過這個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