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付首付買房,我還貸款。房證寫我的名字,父母去世後,這套房子屬於我嗎其他子女有權利分割嗎
如果要有你父母付首付的證據,即發票或收據的,你父母和你對房子的所有權是按比例分配的,父母所佔的是首付占的比例,你的兄弟姐妹對於這部分財產是擁有繼承權的。
⑵ 父母出資以孩子名義買房,並由父母全額還貸。房產證只寫孩子名。如果以後孩子意外去世其夫是否有繼承權。
首先你說的孩子是個女孩子吧
現在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這個是離婚適用 繼承法不適用
所以如果一個人去世 去世的自然人名下的財產都是遺傳 不存在婚前婚後 遺產歸父母子女配偶平分 如果沒有子女 已婚後 房子價值30萬 父母配偶都在 那麼每人10萬 無論婚前婚後
如果寫三個人名字 父母子女 孩子會涉及到繼承問題 同樣 價值30萬的房子 父母佔20萬 死後這20萬歸子女和父母的父母平分
⑶ 父母貸款買房,出車禍去世,子女是不是有義務承擔還款
子女在接受遺產的范圍對父母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而言房產的市場價值要高於銀行貸款,如果子女無能力還款,銀行可能會按照合同約定將抵押房拍賣,扣除拍賣費用後剩餘的部分應當返還給子女。
現實中也有這樣操作的,由子女將該抵押房轉讓給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一次性還清貸款,子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差額部分由第三人交給子女。但這樣操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最好委託當地律師參考辦理。
僅供參考。
⑷ 兒子去世,有貸款房產由父母繼承,但是父母無力償還貸款,可否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呢
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如果他們放棄繼承,那麼是可以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的,所以父母只需要放棄房產繼承就可以了!
⑸ 父親的貸款,他已經去世了,兒子有義務賠償貸款嗎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范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⑹ 父母出購房首付款 兒子死後房產該如何分割
近日,因小秦意外死亡,其家人悲痛欲絕過後,就其名下的一套房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休。購房首付款是小秦父母出的,房屋貸款是小兩口婚後還的,小秦的父母和妻子各執一詞,都認為對方不應該繼承小秦的遺產。 小秦和曉莉戀愛一年後准備結婚,小秦的父母拿出錢來,出了50萬元首付款為他們買房,房子登記在了小秦的名下。結婚五年以來,小秦用自己的工資還房貸,曉莉的工資用於共同生活。然而,誰也不曾料到,厄運突然降臨這個家庭。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小秦出了車禍,因搶救無效死亡。 曉莉認為:「這房子當然是我和小秦的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了,他的遺產自然應該由妻子繼承。我可以適當補償他的父母一部分錢款。」 但是小秦的父母認為:「在我兒子結婚前,他就購置了這套房屋,而且是我們出資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婚後還房屋貸款,用的也是我兒子個人的工資,根本沒動用你曉莉的工資。所以,這房子應當是我兒子的個人財產。現在我兒子去世了,房屋應當由我們來繼承,沒有你曉莉的份額。」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配偶和父母繼承權均等 對於曉莉和小秦父母的疑問,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進行了細致剖析。 小秦的合法繼承人都有哪幾位呢?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案中,小秦和曉莉婚後未生育子女,所以,小秦去世後,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配偶和父母。「由於小秦的合法繼承人曉莉和小秦的父母並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他們之間的繼承份額應當均等。」 房子屬於小秦個人財產 張海霞律師認為,小秦名下的這套房屋,是小秦在婚前購置的,並且登記的是小秦的名字,首付款用的是小秦父母的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此案中,小秦的父母在小秦和曉莉結婚之前,為小秦購房出資付了房屋首付款,當時並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小秦和曉莉雙方的,那麼,就應當認定為只是對小秦個人的贈與行為。 張海霞律師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張律師說,本案中,小秦死亡後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了,婚姻關系應當自然終止。所以,本案發生的情況,可以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小秦去世後,他與曉莉的婚姻關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小秦的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成為其遺產,應當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先還債和補償再分遺產 但是,婚後小秦還房貸的行為怎麼認定?張海霞律師認為,雖然小兩口婚後只用了小秦的工資來還房屋貸款,並未使用曉莉的工資,但是,因為小秦的工資在其婚後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所以,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婚後小秦和曉莉共同還貸的款項部分包括相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曉莉是可以獲得補償的。具體到本案中,可以在遺產劃分中,先把曉莉和小秦婚後還貸部分劃分出來,按照增值後的價格,對曉莉給予適當補償,其餘再按照遺產分割。」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小秦去世時,房屋貸款未還完,還欠銀行貸款部分,應該如何處理?張海霞律師認為,小秦未還完房款的部分屬於其個人債務,應在其遺產范圍內予以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所以,小秦去世後,尚未歸還銀行貸款部分,成為小秦的個人債務,在小秦的遺產范圍內清償,清償完畢後,再分割遺產。」
⑺ 老人買房一個兒孑出了錢老人去世後怎麼分
導讀: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但王某為其父支付的購房款在繼承時可作為父母向其所負的債務,以遺產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以房屋以登記為准,房屋歸父親所有,在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均可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
王某生育王大及王二兩個子女。王大在縣城為其父親購置商品房一套方便其父晚年居住,由其支付全部購房款,並登記在其父親王某名下。後其父過世,王大弟弟王二要求分割該房屋,主張享有該房屋一半所有權。
提問:王大為父親出資購置的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後,房產如何繼承?
【律師解答】
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但王某為其父支付的購房款在繼承時可作為父母向其所負的債務,以遺產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以房屋以登記為准,房屋歸父親所有,在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均可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情況下,按法定繼承。
本案中,王某並未立有遺囑,對其財產應按法定繼承來分配。而我國採取不動產登記制度。不論房屋出資情況如何,以實際登記人為准。本案中,王某的房屋雖然由大兒子王大全額出資購買,但由於是登記在王某名下,王大的出資行為不足以變更房屋產權歸屬,只能認定該商品房是歸王某所有,而王某與王大也並未有協議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另行約定,因此,對王某所有的該房屋,在其去世後,只能按法定繼承來分配。
王大與王二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來說應按均等份額進行分配。但應王大出資為其父購買房屋方便其晚年居住,購房款可以認為是王某生前對王大所負有的債務。在分割時以王某的遺產進行清償,若王某無其他遺產,可在分割該房屋分割時予以考慮。
【子女出資以父母的名義購房,房產如何確權?】
我國房屋產權管理法律規定登記人是產權人。根據物權法的有關理論及我國實行的房屋登記證制度,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子女出資以父母的名義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父母的名下,房產如何確權?有幾個簡單方法:
一、聲明公證
可以辦理聲明書公證,聲明書是聲明人的公開的意思的真實性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對這個公開的意思進行公證的意義在於確認其真實, 以防有人作假, 使接受該聲明書的公民或法人消除疑慮。
子女出資以父母的名義購房,父母可以申請辦理聲明書公證。由父母聲明,房屋是子女出資購買的,因為其他種種原因登記在父母的名下,父母對房產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
二、贈與公證
可以辦理贈與公證,房產登記在父母的名下,父母可以通過辦理贈與公證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子女。
我國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願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對方當事人所有,對方當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給予財產的一方叫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叫受贈人。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28條規定,房產贈與行為的成立,一般情況下,以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為准;特殊情況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也應有書面贈與合同,並實際交付房屋,贈與方算成立。
據此,書面贈與合同是房產贈與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與此相適應,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應採取證明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的方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三、證據保全公證
可以建議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人證言公證。保全證據是指在證據可以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採取一定措施保全證據的制度。由於父母的年齡較大,身體狀況無法預料,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與利益,申請以父母為證人,對父母證言的過程進行保全公證,父母需要將自己於何時何地購買房產、房價多少、房價的交付方式及簽訂辦理房屋登記的過程逐一進行陳述,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四、遺囑公證
可以辦理遺囑公證,父母通過遺囑公證的方式將房產遺留給實際出資的子女房產,在父母過世之後,實際出資的子女就可以取得房產,避免產生繼承糾紛。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⑻ 不是親生父親,母親貸款買房後離婚,死後貸款子女需要承擔嗎
我覺得嗯,如果你母親貸款買房以後離婚了,你得看這個房子的最後歸屬是誰給誰?如果是子女有繼承權,那麼他需要需要承擔這個貸款的房子的貸款,如果他也不想繼承這個房子,那麼貸款也不用還。
⑼ 父母全款為兒子買房,兒子死亡後房子應該怎樣分配
全款為兒子買的房子,如果是房子屬於兒子的婚前財產,那麼兒子死亡之後,這個房子父母也應該能夠分配到的
⑽ .子女買房所欠房貸沒有還完而孑女又去世了法院或銀行會不會強迫父母償還
這個看子女的繼承人寫誰,如果是寫的父母,那麼就需要父母繼續償還貸款,如果並沒有繼承人的話,那麼法院會對這個房子進行拍賣,得回來的錢,拿去還給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