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按揭購房,房屋的物權是屬於購房者的,就算在婚後,用共同財產歸還了部分借貸,但另一方並不取得對這個房屋的物權,更談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謂增值了,因為,房屋的帳已經結清,房屋的權利已經全部取得了,還貸,只是清償銀行債務的行為,跟房屋的產權,物權已經沒有關系了。
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於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於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於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
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後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按道理講,個人婚前的債務,用個人的收入去還才合理。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後幾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個購房者繼續用自己的工資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財產還個人的婚前債務。如果離婚,另一方提出這個債務問題,認為不應該用共同財產歸還個人債務,考慮到公平原則,由這個曾經購房欠款的一方,補償另一方在共同財產方面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這個損失,也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銀行月供所有數額的一半。但是,這個補償損失,並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質,因為房屋本來就是完全的屬於購房者這一方的。另一方只擁有要求補償自己用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損失,對房屋,其沒有任何權利的,也就是說其對房屋沒有任何物權的。
至於說到,這個房屋增值了,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增值的這一部分,是雙方或者一方經營的收益,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對於房屋根本沒有任何物權,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與否,根本和他(她)沒有關系。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購買房屋,並不是一項經營活動(當然除非是不用於自住用於炒房,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明顯是一項消費活動,是在購置生活資料。最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當前的增值,並不是收益。所謂收益,是由於某種經營活動,已經獲得的財產。而房屋的增值,在購房者沒有打算賣房,或者根本沒有出售的情況下,只是一種價值的估量,是一種理論的價值,並不是現實獲得的財產。如果這樣算,那麼,遇到市場不好,房屋縮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彌補房屋價值的虧損呢。
㈡ 婚後買房一個人名義的貸款,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割
共同還貸的話,就需要給給予補償了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你的情況要分成二部分,即該房屋的婚前支付部分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這種還貸並不考慮另一方是否出資,即使不出資,由於還貸行為發生在婚後,就視同為該部分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㈢ 夫妻婚後按揭貸款買房,首付是男方,夫妻共同還款,房產證上是男方名字,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1、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是以夫妻名義簽訂,提供結婚證和雙方戶口,房子就是夫妻二人買的,按揭自然是夫妻二人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寫誰的名字都可以,另一人為共有人)。
2、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是以男方的名義簽訂,提供未婚證和男方戶口,房子就是男方的,按揭也是男方還,即使夫妻二人還,還是屬於男方財產。
3、簽訂購房合同時,是以男方的名義簽訂,提供未婚證和男方戶口,房子就是男方的,如果按揭由夫妻二人還,需要到公證處作一個公正,證明是夫妻二人還貸款,今後女方才能按比例分得產權。
4、不管是任何情況下的買房,只要雙方簽一個經過公正的協議,說明各佔多少比例的產權,都具有法律效力。
㈣ 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款,資產怎麼算
婚後共同還款及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如何分配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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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婚前按揭房,婚後一人還貸款,怎樣才能使婚後一人的還貸款行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還款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故,若是有協議約定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那適用共同財產制。無論是多少人還貸,那都是用夫妻的共同財產去還的,是夫妻共同還貸。除非你現在和對方達成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估計對方還不至於那麼笨。
㈦ 婚前分期未還完貸款,怎麼才能屬於婚後共同財產或夫妻共同還款
1、車應當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現金屬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離婚時擁有車的一方要將還貸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
2、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