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貸款借給別人,妻子要還嗎
不知道你的朋友夫妻經濟有否作過約定,雙方個自管理,並經過公證。如果沒有,那麼一方的債務就是夫妻債務。另外他丈夫向銀行貸款是以什麼身份貸的,是公司的身份還是個人的身份。如果是以個人的身份貸的,那就是夫妻債務。不論丈夫此錢是不是借給弟弟做生意還是用於其它,當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就有權向夫妻倆追討貸款。至於弟弟的借據說明不了什麼,對這起貸款案件沒有任何意義。它只能表示丈夫的弟弟借了哥哥的錢而已。那是兄弟倆的借貸關系,與本案無關。當然如果夫妻倆在此前早就就夫妻倆財產及收入、支出等經濟問題有過明確約定,個人歸個人支配,債務個自承擔,並對此作過公證。(沒作公證法庭不會採信)或者其丈夫是以公司身份貸款的。那做妻子的就不用承擔。
2. 別人貸款要夫妻做證明有什麼危害嗎
你如果不怕被套,那就去幫忙,你們一分錢的利益也沒有,,就要給別人承擔責任,這樣你也願意?那你就成了還貸款的人了。
3. 我是別人的共同借款人老婆和兒子會受影響嗎
有的,除非你離婚了,因為你沒離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三思後行!
4.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夫妻給別人貸款關繫到孩子嗎擴展閱讀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5. 為什麼銀行貸款都需要追加貸款人配偶和子女
其實這個銀行還是為了貸款的安全性,追加越多的擔保人,那麼款項以後就越容易回收,也是為了防止壞賬的產生。
6.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先給答案,在解釋!
不知情、沒獲利!你沒責任!
這是對方的個人行為和你無關,也不會影響你的婚內財產!
安嘉律師事務所提醒您:
我國現行的法律是這樣對夫妻債務問題規定的: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我們生活中,盡量減少為他人擔保的情況發生。因為一旦他人出現問題就,你就會有連帶責任,並且可能會影響到家庭,想想家人、孩子、父母。成年人做事要
7.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8. 夫妻給別人貸款33萬,別人不還怎麼辦
你們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承擔責任後,可以找被擔保人主張權利。
9. 出自夫妻雙方證明,兩人一起簽合同,幫別人貸款,會不會付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證明,二人一起簽合同,幫別人貸,是負法律責任的,如對方能順利到期還款,那就相安無事,要是對方不能完成還款了,或者逃跑,那你就是還款人了,所以盡量不要做這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