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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夫妻替別人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07 17:53:00

⑴ 已結婚的夫妻只其中一個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可以嗎

我現在與房產公司簽定購房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銀行按揭貸款"但合同上沒有 寫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定合同前我要求按公積金貸款的,他們公司也同意按公 積金貸款的).我現在不清楚購房合同上寫的是」銀行按揭貸款」是否可以用公 在今天的房屋貸款利率一直增長的時候,我必須按公積金貸款不然壓力太大,如

⑵ 別人貸款要夫妻做證明有什麼危害嗎

你如果不怕被套,那就去幫忙,你們一分錢的利益也沒有,,就要給別人承擔責任,這樣你也願意?那你就成了還貸款的人了。

⑶ 拿結婚證幫別人貸了款,現在離婚了,男方被銀行起訴,我會受影響嗎

共同債務一般需要夫妻雙方都簽字或者你事後表示追認,如果上述情況均沒有,就需要銀行證明這個錢用於了夫妻共同經營或者共同生活。若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算起訴你也不會影響你。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不受是否離婚的影響。

⑷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⑸ 老公拿我們的結婚證幫朋友去銀行貸款。有什麼影響

你老公若是充當債務擔保人的角色(依你所述),僅憑」結婚證「是沒用的。如果拿出家庭財產來作保,來證明自己的擔保能力,對方(銀行)見了結婚證,就更要找你,夫妻共同簽字認可,自願承擔擔保人義務,才行。

⑹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擔保需要提供擔保的財產,如以房產、存款等為抵押物。如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以房產抵押貸了款,另一方就不能再以同一套房產為抵押貸款了,但可以用其它財產抵押再次貸款。具體要看一方的貸款是什麼性質,以及貸款合同有沒有禁止條款。

⑺ 夫妻之間如果拿結婚證貸款,沒有妻子的簽字,找別人代簽可以貸款嗎

沒有妻子的簽字,找別人代簽是不可以的,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⑻ 已經結婚了給別人車子做貸款老公會發現嗎

既然結婚了,那麼就應該彼此信任,何況給別人車子做貸款是有一定風險的,所以更應該和老公商量,不然日後會產生嫌隙,建議早日坦白。

⑼ 想咨詢下結婚後夫妻中一人去銀行貸款能貸嗎

結婚後夫妻中一人去銀行貸款能貸,但是在建立借貸合同關系時,如果銀行讓夫妻雙方共共同簽字,即是為了鎖定或固定債務人的責任,保障貸出資金的回收安全系數。但即使不讓雙方簽字,其中一方簽字,另一方一般也要承擔債務的償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⑽ 夫妻一方在對方未知情況下幫別人擔保貸款

這屬於個人行為,不算家庭行為,如果所欠下的債務 ,不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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