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房產做公證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屬於一方房產,不算夫妻共同房產。
一、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准。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裡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
辦理公證屬於公證處的業務,據了解,各公證處的辦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續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詢房產公證具體事項,客觀地講,只能建議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去咨詢。有些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可以咨詢公證處能否辦理,如果辦不了,建議辦理日後房產歸屬協議的公證。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您以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錯了。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未婚夫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順利辦理。
辦理公證的當事人要事先准備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及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⑵ 按揭房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1、房屋所有權以房地產管理局的登記為准。公證處不能認定、公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欲將男方個人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贈與、加名手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協議、公證等途徑都不能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房子的貸款還未還清 可以在結婚時去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按揭合同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公證員會根據你們的意願為你們起草協議書,協議書中註明:房屋雖在婚前購買,以男方名義登記產權,經你們協商,現約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各自佔有多少產權份額,該房屋自結婚之日起餘下的貸款由你們共同負責償還等等。貸款有沒還完不影響你們辦理公證。對於銀行來說,只要你還清貸款才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辦理協議後,你也可以問問銀行,他們通常可以通過某種協議讓借款人變成兩人,然後再到房管局辦理登記手續。
⑷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一起還貸,可以公證為共同財產嗎
無論是婚前公正還是婚後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完全出於自願。
即使上述行為均是夫妻一方的所為,只要夫妻雙方願意,同樣可以將此房產公正為共同財產。因為這本是夫妻之間的約定。
但如果按照歸屬劃分,婚前一方的貸款買房的首付款部分,應該屬於婚前首付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夫妻還貸及增值部分,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本身就是雙方一起貸款買房、婚後雙方又一起還貸,如此,即使不公證,也同樣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⑸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按揭貸款的房子婚前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用嗎
1.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准。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但如果有相關合同,可以憑合同要求辦理相關登記。《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 你可以和女朋友簽贈與合同去公證,但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而房產轉移以登記為准。
4. 也可以和女朋友簽一份協議,約定女朋友出了一部分錢但沒有加名字,待貸款優惠不受限制時補辦房產加名手續。但這種協議公證處可能不會同意公證。
綜上,建議你女朋友把她的房子過戶到她父母名下,這樣在你婚前房產上加名就不受二套房政策限制了。
⑹ 婚前按揭房能否採用公證等辦法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⑺ 婚前房產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⑻ 一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本還是一個人的名字,這樣是共同財產嗎產權也是共同
是共同財產,未換領房產證不影響共有,只是不變更登記不能對坑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