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男方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按揭買房,寫男女雙方的名字,對女方有利嗎
您好,房本有你的名字就有你的部分,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分配你們倆的份額,就是一人一半。
『貳』 婚前男方父母首付買房 寫男女雙方名字 婚前就寫了 貸款一直由男方父母還 請問離婚房子歸
要保留裝修費相關證據,離婚男方應補償裝修款項和家電費及其它合理的補償費,房子是沒份的。好好過日子吧,磨合出感情就好了。
『叄』 婚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首付,想寫雙方名字,怎麼操作
由於未婚,銀行肯定不給以兩個人名義貸款。
1)購房合同可以寫兩個人名字,肯定好使嗎;
2)到時候辦房產證不是看貸款合同而是看購房合同;
3)辦房產證不必等到婚後,按購房合同直接可以寫兩個人名字。
『肆』 男方父母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證上是男方及男方父母名字
前提條件:婚姻不能被房子綁架,不發生,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了該自己的還是自己的。
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部分,就是首付20%15萬,歸男方所有,沒有任何問題。另外這15萬的房產增值部分也歸男方所有。
婚後財產部分,按照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出資比例就是2000:1000.,共同享有該房屋產權。其中男方所享有的1000部分及該部分產生的房屋增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產權證姓名:
寫他父母+男方姓名:如果是三方共同出資,無可厚非。但是寫了三人,則大家都有還款義務,而不是有男方個人或者你們家庭出資。特別是如果你要考慮到主張權益因素,一定要收集保存,男方的出資證據,因為這部分屬於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 如果寫男方一人姓名,相同道理,男方父母要保存支付證明,表明擁有房屋產權,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失。 關鍵記得:不寫你名字也不影響你對該房屋擁有產權,當然將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你不能主張房產,只能要求現金補償。
至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問題:
夫妻雙方婚後的所有收入沒有特別約定均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他工資還房貸和你支付家庭支出,均屬於雙方義務,權益共享,義務均等。 至於你父母所提供的生活費屬於贈予性質。從理論上講可以公正只給你一人使用,但是生活成本不共享的操作不現實。
本人律師,第一次回答網路問題,碼了這么多字,希望你能滿意。
『伍』 婚後有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貸也一直是男方父母還的,房產證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新婚姻法》說這種情
婚後有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貸也一直是男方父母還的,房產證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按照司法解釋,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陸』 男方父母拿首付,婚前貸款買房直接寫雙方的名,怎麼操作
住房婚前簽署合同支付首付,又是女方一人名字。所以,住房產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女方一人所有,
女方需要歸還男方爹媽婚前出資款項,
女方需要支付給男方婚後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可以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手印,一式三份,兩人一人一份,民政局備案一份。
如果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憑離婚協議依法起訴維權。
『柒』 婚後男方父母買房付的首付,貸款雙方一起還(男方還得多)房產證上只寫男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是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這個法條其父親出資部分為其子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只寫男的名字離婚時男方可以當然的得到房子,然後給予女方補償。
『捌』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房產證寫男女雙方的名字,貸款兩人共同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父母出資首先要明確是給自己子女還是夫妻雙方的?給自己子女應該有憑據和贈與的證明(如公證),如果不能證明又寫了雙發的名字,則視為給雙方的贈與了。不管是贈與還是借款,都需要書面憑據,但借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玖』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1、按揭未還清,不能加名字、換名字、贈與。
2、只要寫了名字,是有沒有婚姻都要分,因為寫名字的時候必須寫上所佔分額。
『拾』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寫兩人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男方父母貸款買房寫雙方名擴展閱讀: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該房屋是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自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購買商品房,辦理產權證。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抵押貸款。這種情況更常見。即使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
當婚姻關系不再存在時,另一方僅有權返還已支付購房的原價和利息,但不能要求其他方就婚前抵押房屋增值的孳息(增值部分)提出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已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了定金,並辦理了銀行抵押手續,但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才辦理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