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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承擔婚姻期間貸款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01 23:30:40

『壹』 夫妻間男方欠債需女方協助貸款還債,夫妻可以簽訂協議證明貸款與自己無關,全部由男方承擔,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貳』 夫妻共同貸款男方承擔協議怎麼寫

在貨款時,在協議上簽上男方的名字就可以啦。

『叄』 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協議格式怎麼寫

共同償還貸款協議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系,於 年 月 日在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貸款的夫妻共有財產房屋的貸款共同償還:
房屋貸款說明
位於 省 市 區 街 號 幢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 號)首付款 元, 貸款 元,貸款年限 年,貸款銀行 銀行。房屋系夫妻兩人共同貸款購置,所有的貸款均有夫妻兩人共同償還。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肆』 夫妻貸款協議由男方承擔還款,與女方無關,這個協議書該怎樣寫

議債權人同意簽字。在離婚協議里說明即可,否則債權人要求男方承擔法院也會支持的,先還帳。或離婚前,再從女方應得財產中扣除

『伍』 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有效嗎

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該項條款適用的條件:

1、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2、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前提。

3、借款用途應為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

4、債務未予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未完全履行。對全部未予償還的,直接使用本條規定;對部分已償還的,則離婚一方當事人只能就未償還部分主張權利。這是適用該規定的隱含條件。

(5)夫妻承擔婚姻期間貸款合同擴展閱讀:

婚內借款的處理原則

1、婚內不分割財產原則。

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內借款糾紛案件時,要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前提條件。離婚案件中,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經審理查明,雙方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的,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家庭財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經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的條件,則在處理離婚時,應一並解決雙方的財產問題。

2、適用訴訟時效原則。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的訴訟時效已作出明確約定,無論是一般民間借貸案件還是婚內借款協議,均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因為,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的角度來看,婚內借款除財產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外,其他與普通民間借貸並無不同。

另外,婚內借款協議從性質上亦是一種借款合同。如雙方簽訂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另一方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若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未主張,則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若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一直未予償還,在雙方離婚時已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下,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自雙方當事人離婚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婚內借款的特殊性,亦是其與普通民間借貸的不同之處。

『陸』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怎麼辦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的處理辦法:

  1. 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都應該一起納入分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柒』 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

參照: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捌』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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