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親貸款沒還子女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繼承了父親的遺產是需要承擔債務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子女不承擔父母的貸款擴展閱讀:
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貳』 子女需要承擔父母債務嗎
已繼承的財產數額為限,承擔父母債務,如超出繼承的財產額,可不承擔
『叄』 父母生前的貸款沒有還完,子女有義務還嗎
問題:我母親很早之前就去世了。父親上周也因病去世。父親生前在銀行的貸款還沒有還完。請問,是不是這筆欠款需要子女繼續還? 劉律師:你父親的遺產會先用來償還債務,讓後再開始繼承。 孫律師: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就要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相關知識——繼承人需要替被繼承人還債嗎? 由於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肆』 父母貸款被起訴子女有連帶責任嗎
情節嚴重者會影響到子女上重點學校,只要貸款之後沒有發生過父母賬戶向子女賬戶轉移資金,或者過戶轉移財產的行為,銀行是無權劃轉兒子賬戶資金的。
貸款逾期的影響:
產生罰息,加收50%的利息;
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今後的貸款和辦理信用卡;
無法享受貸款優惠,甚至已申請不到貸款;
拉近黑名單,子女無法上重點學校;
銀行發律師函,到法院起訴;
判決下來後,會強制執行;
情節嚴重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影響個人職業生涯。
『伍』 父母銀行貸款,沒有能力償還,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如果沒有給貸款做擔保的話,父母欠下的銀行貸款,子女沒有義務償還。如果做了擔保就需要償還。
其實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除非有一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陸』 父母貸款沒還清子女就要還嗎
不需要。
父母需要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子女無需承擔責任。但如果是父母去世,子女繼承遺產就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6)子女不承擔父母的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的錢不還,需要承擔的後果如下: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柒』 子女和父母戶口,子女不還貸款父母受影響嘛
沒有影響
積極償還貸款和滯納金。和銀行協商,讓銀行撤訴,否則,您不但要償還貸款和滯納金,還要承擔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
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