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
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還要看具體情況。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既不存在舉債合意,又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沒有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法院依據案件已查明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只能個人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B. 丈夫辦理個人信用貸款,用於償還以前的購房首付貸款,妻子屬於共同還款人嗎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以你的描述來說,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C. 夫妻共同銀行貸款,如何還款
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債。
D.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會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在一方無法償還時
如果是婚後借款,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E. 貸款問題,如果離婚是共同償還,還是一方還
1、離婚後,夫妻婚姻期間的共同貸款,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的義務。
2、離婚時,約定將該貸款債務分割給一方的,該約定在夫妻之間有效,由一方負責償還。
3、但是,因為銀行或者貸款人是獨立的債權人,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一方歸還的,如果該方未按約定歸還,債權人仍有要求夫妻雙方歸還的權利。當然,另一方應債權人要求歸還後,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等約定,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F. 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夫妻共同還款嗎
你好,除非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並且另一方不知情,否則就要共同還款。這兩點證明任何一點都非常困難。
G.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7)網上貸款算不夫妻共同還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H. 以貸還貸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看他貸款用來干什麼?
以貸還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行為.
而且套路貸屬敲詐勒索罪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即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行為。《指導意見》還指出,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行為特徵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超出部門法律不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