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營保證金
除非合同中有約定,否則無權收取
❷ 申請個人經營貸款對經營有哪些要求
一是注冊經營地。據了解,注冊經營地必須是在貸款所在地。
二是注冊經營年限。一般來說,要求注冊經營至少是一年以上。但是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銀行有所不同,比如上海地區的銀行一般要求注冊經營滿一年,而北京地區的銀行普遍要求滿兩年,廣州地區有的銀行要求一年以上,有的要求兩年以上,有的要求三年以上。
三是經營的行業。一般來說,高危行業是不能申請的,比如鋼貿、光伏、房地產行業等行業。娛樂行業也是不能申請的,比如洗浴、KTV、網吧、酒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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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3)個人經營貸款保證金比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❹ 個人打投標保證金收取百分之2.5的利息。是非法經營嗎
這個情況來的利息並不是非法的,可以根據一定的處理。
❺ 中信個人消費貸款存保證金質押出來利息是多少公司經營貸最高可貸多少
利息6.6~同時銀行會給一個3.3定期存款利率,等於差額3.3~經營貸款上線一千
❻ 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多少,哪個文件有規定
對於履約保證金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個人經營貸款保證金比例擴展閱讀: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❼ 如何看待降低保證金交存比例
筆者想就此談點意見,參與交流。 首先,需要將降低交存比例放到保證金制度及其改革中認識其目的和意義。《旅行社條例》新設立了降低旅行社交存質量保證金比例的政策,與減少旅行社及其分社交存保證金數量、設置保證金銀行擔保、改變保證金交存和管理方式、取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保證金管理費相結合,目的在於保證保證金質量保證作用基本不受影響的同時,盡可能減輕旅行社交存保證金的資金負擔。可能有人要說,何必如此麻煩,乾脆取消保證金制度不就一了百了。對此,必須從旅行社保證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來展開討論。 第一、旅行社提供的綜合性、服務性產品具有未來產品、生產與消費時空統一、銷售先於生產、不可退換等特性,易於產生欺詐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且一旦發生此類行為,往往只能採取經濟賠償方式解決。第二、旅行社的業務性質決定其所擁有、所使用的固定資產非常少,主要靠收取旅遊者交付的旅遊費和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來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因此,作為服務性企業,旅行社運用自有資產、資金來保證消費者權益的能力大多比較弱。所以,在很多轉型國家和地區(由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由於市場機制尚未建立健全,都通過政府或者行業組織實行旅行社保證金、擔保金、抵押金或保險等制度。改革開放後,我國開始實行體制轉軌變型,1993年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總體目標,1995年就開始全面建立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當前,我國仍處於建立成熟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市場機制包括旅行社業的市場機制仍處於建設完善之中,顯然徹底取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條件還不成熟。 另一方面,正由於旅行社固定資產少、經營所需要的主要是流動資金,而保證金的交存形式為現金或者相當於現金的銀行存款,旅行社在存續期間都必須存放在專有帳戶中,不能作為經營性資金使用。所以,其法定交存數額就會對旅行社業務經營發揮很大影響,當然對不同規模和實力的旅行社的影響會有不同。因此,國務院在修訂新條例時,根據旅遊、特別是旅行社行業的意見,在繼續堅持保證金制度的同時,設置符合規定條件降低交存比例等多項新制度,目的都是盡可能減輕旅行社交存保證金的資金負擔。簡而言之,保證金制度是當前階段我國旅遊者權益保護和旅行社業持續健康發展所必需堅持的制度,但確實增加了旅行社的資金負擔,降低交存比例等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盡可能減輕這種不利影響,也即減輕旅行社所承擔的保證金制度成本。 全行業特別是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降低交存比例的重要意義,必須認識到這是法規賦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職責,必須認真負責地履行好。《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常明確:「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3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這是法規為了保證該項政策和制度及時有效地發揮作用所進行的專門規定,目的就在於防止一些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積極、不主動甚至拖延、推脫。按照法規的這一規定,如果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及時認真負責地按照法規規定和國家旅遊局的統一部署,來辦理降低保證金交存比例手續,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失職、瀆職,應該依照法律、紀律追究責任。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保證金管理的規定,從事保證金存款和資金管理的指定銀行也必須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及時認真辦理降低保證金交存比例和向旅行社退款或者減少保證金擔保數額等手續,否則也是違反國家旅遊局的規定和自身在申請成為保證金存款指定銀行時向國家旅遊局所做出的承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國家旅遊局督促該銀行總行予以查究,直至由國家旅遊局依法取消該銀行系統承擔保證金存款及管理的資格。當然,對於旅行社所擔心、顧慮的有指定銀行從利益考慮,不願意、不積極主動辦理降低交存比例手續,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工作忙、暫時沒有時間、近期顧不過來推脫拖延,實際工作中還很難杜絕。建議有關旅行社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指定銀行存在的不足,向上一級直至國家旅遊局反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這類問題。 最後,客觀評價降低交存比例可能發揮的作用。業內人士除了認為降低交存比例手續比較多,擔心銀行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積極主動兌現承諾或履行職責外,最主要的意見就是認為其實際作用不大,諸如大旅行社不在乎這點錢,小社弱社靠這筆錢也不可能強大起來,旅行社發展壯大主要還得靠其他手段和措施,規范市場秩序、保證遊客權益、抵禦經營風險也不能完全靠保證金及其交存比例降低等,結論是忙乎了半天收效卻不大,還可能搞得主管的旅遊局和存款的銀行不高興,那就得不償失了。 筆者的意見是:第一、如文前所述,降低交存比例是法規規定,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指定銀行的依法鄭重承諾,從總體上說,不存在願意不願意、積極不積極,旅行社也用不著為此顧慮、擔心。第二、法規、規章和國家旅遊局文件、規范已經明確辦理方式,並在網路、報刊等媒體公布,各旅行社照此辦理即可,如有仍不夠明確的地方,可以咨詢當地的旅遊行政管理機關和指定銀行,也可以咨詢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第三、辦理程序、文書規定,主要是保證旅行社保證金的資金安全及發揮功能作用,因此,與居民個人、法人直接到銀行存取自有資金比,增加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環節,相信其他專項資金也大致如此。第四、無論何種情形的旅行社,當然都不可能靠降低交存比例所取回的資金來解決經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更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不能徹底否認這筆資金可以發揮的作用。對於小社、弱社來說,10萬元應該構成其流動周轉資金的相當比例。對於大社、強社來說,自身和分社的保證金在同一時間降低50%,而且新設立分社也都按照50%增存保證金,所釋放出來的資金量是比較可觀的,不僅對於其眼前減輕保證金資金負擔、增加流動資金或者減少周轉資金貸款,而且對於新增分社、擴展業務和網路非常有利。 此外,正如有業內專家所指出的,達到法定條件可以降低保證金交存比例本身,就是對守法誠信經營旅行社的一種肯定,看成獎勵、表彰也是可以的,這從全行業來看無疑會發揮重要促進作用。 此外,還需要注意,此次國家旅遊局文件還依照法規規定和精神,對保證金制度做了一些實施性、補充性規定。一是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後增加出境旅遊業務,必須將保證金補足到法規規定的數額,即旅行社自身的保證金要從10萬元增存到140萬元;其分社如果相應增加出境旅遊業務,設立社要將每個分社的保證金要從2.5萬元增存到30萬元;如果分社同時經營國內旅遊和入境旅遊的,則設立社要將每個分社的保證金增存到35萬元;增加邊境旅遊業務的,也要將自身和經營邊境游分社的保證金增存到地方法規規定的滿額。這一規定與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後新設立分社也按照50%增存保證金的規定有明顯不同。降低交存比例後新設立分社也只按50%增存保證金,目的是鼓勵、支持旅行社通過設立分社擴展業務和網路,而降低交存比例後新增出境旅遊業務要將自身和分社的保證金增存到法規規定的滿額,目的是限制實力弱的小旅行社直接經營出境和邊境旅遊業務(間接則是指小旅行社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來從事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招徠業務)。可見,這兩項制度的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為大旅行社設立分社提供優惠政策以發展網路和限制小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吸引其加入網路,來促進旅行社向網路化、集團化方向發展。二是保證金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賠償旅遊者或人民法院劃撥,或者因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證金補足到法規規定的滿額,即旅行社不經營出境旅遊的補足到20萬元,其每個分社補足到5萬元;經營出境游的則補足到140萬元,經營出境游的分社每個補足到30萬元或者35萬元。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貫徹懲戒原則,督促、迫使旅行社守法誠信經營和規范優質服務,切實保證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積極主動地解決遊客投訴和質量賠償問題,盡可能少動用保證金賠償。 筆者還想說明的是,制度效應往往是長期的和綜合性的,無論建立新制度、改革調整已經建立的制度,還是停止執行一項制度,其作用、影響都只會逐步顯現,一時就產生很大作用和影響的不是很多。
❽ 申請個人經營性貸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個人經營性貸款的條件
1、
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
申請人必須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合資企業或者有限公司的主要合夥人或者股東;
3、
申請人的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60歲以下;
4、
申請人必須在貸款申請地有固定住所;
5、
申請人必須能夠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
6、
申請人所經營的企業必須經營狀態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競爭力,具備足夠的償還能力;
7、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