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雙方貸款,一方不還另一方有責任嗎
另一方有責任
這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需要夫妻共同來償還
另一方不能逃避責任
Ⅱ 房子夫妻共同貸款,次貸人不還款。可以要求銀行強制次貸人還款嗎另
一般情況夫妻雙方的徵信都會有影響的,如果銀行查出來了,就不能貸款了。
有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就是你們假離婚,這樣房子就寫在男方一個人名下,等貸款批下來再復婚。不過這樣風險很大,對女方不公平,而且一個人貸款對收入證明也是要求相對要高的。希望你們考慮。
不過,如果不急著買房的話,徵信記錄每五年會清除一次的,可以等到那時候再買,不過說不準房價會漲哦。
貌似有些銀行寫個逾期還款說明也可以,不過這個要信用卡總行蓋章,一般不好弄,而且也要看貸款的具體銀行好不好說話,信用卡銀行給不給出證明才行啊。
Ⅲ 夫妻貸款離婚後協議歸對方還,而對方後來不還貸款,需要另外一方還嗎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夫妻共同貸款男方不還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Ⅳ 請問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的房子,現在鬧離婚,都不願意還貸款,男方為主貸款人!只有男方的徵信受影響嗎
共同貸款的話,雙方都有影響的。如果逾期了被銀行起訴的話,兩個都是被告
Ⅳ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一方不還貸怎麼辦
達成你的目的,未必不可以。一、收起書面證據:當初還貸在銀行,簽訂抵押合同時,是否有你前妻名字,有的話,她毫無疑問需要補償你。其次婚後雙方有無書面協定,還貸為兩人工程承擔,若是,則她必須為此負責。二、婚後雙方有無做過財產公證,若房產權利人定為雙方共有財產,則權利與義務需公平,公證才可。她放棄房產,則你就追不到補償了。
題外話:離婚,畢竟是生活下策,離婚——傷害最大的還是女人,這點錢,若能要回來,你不妨在以其他方式(就算補償)給她,也不算我白說了。
Ⅵ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一方拒絕還貸,而另一方無力獨自償還,問題如下:無力獨自償還方能否就拒絕還貸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子是你們夫妻的房子,如果你自己還款也是可以的,您妻子還款也是可以的,但是前提你們之間最好做房產公證
Ⅶ 夫妻雙方貸款買房男方中途拒不執行還貸義務而且已經有幾個月女方該怎麼辦
你不要管因為男方不還貸銀行會管會到法院起訴男方法院也會管因為侵犯了銀行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