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買房,由我父母出的首付,如果離婚按新婚姻法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你出7萬 他出2萬?
生孩子你父母出錢?
他跟你家人關系都不好,還吵架
你老公是不是忒操蛋了點
倒插門? 沒錢還敢結婚買房生孩子。這種男人,太不負責任了
LZ 他輕易就得到你,所以不會珍惜你的
個人看法,樓主勿怪!
Ⅱ 新婚姻法 婚後財產 父母首付 貸款 算是贈與嗎
後婚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 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貸款給子女買的房子 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房屋權利歸屬應以產權登記為准,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有證據證明權利登記確有錯誤的除外。所以按你說的情況,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Ⅳ 新婚姻法 婚後買房只有我和他的父母出資,這怎麼算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女方與男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男方父母出資部分,無明確意思表示,應視為對兒子的饋贈,或視為對兒子、兒媳夫婦的饋贈。
本案,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房屋共同所有,或者歸誰所有,或者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各自所有。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按新婚姻法,子女為父母買房,房產的歸屬
1、二女兒買房給父親,說明是女兒贈送給父親房屋,推測出,房產屬於你父親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時買房的時候,你和你父親有其他協議的存在,否則只能當作個人遺產處理。
2、父親走後,只要他沒有明確指定房屋由誰繼承的,那麼按照繼承法的順序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房產應該分為六等分的。你父親的前妻三個子女,你父親二婚後的繼母和他的兩個孩子。
Ⅵ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為其個人財產,是得付全款還是幫子女付首付就可以
所謂的「婚前財產」,是相對於婚後的共同財產而言的。
如果說,一方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的房產僅僅作了首付,而其餘部分由子女婚後還貸,那這一方的婚前財產僅指父母支付的首付部分及此後首付的增值部分。
比如說,一套住房100萬,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購買婚房首付20萬,此後的80萬在子女結婚後由子女夫妻共同還貸,那麼,作為這一方的婚前財產,僅指首付的20萬,同時還包括這20萬中在今後的增值部分。其他還貸的80萬,由新婚夫妻婚後還貸,那就是他們的共同財產,同樣也包括了婚後的增值的部分。
如果僅僅首付就算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這在理上能站得住腳嗎?如果你是另一方,你願意嗎?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婚前全額支付了房款,那才是這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婚後增值的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Ⅶ 新婚姻法婚後男方父母買房男方公積金貸款
可以認為該房產屬於男方的。但是公積金部分和該部分的升值部分要分一半給女方。
縱橫法律網-福建成毅律師事務所-周趙平律師
Ⅷ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解釋指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Ⅸ 新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
只寫男方的名字的話,但是男方父母能證明房子首付是他們出的。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共同還貸的,屬於共同財產
、
如果房產證寫男方父母的名字,是父母的財產,不算小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假如男方有私生子,將來私生子有權利繼承現在有男方名字房產證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