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的房子,但是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
領完結婚證以後才買的,就算寫一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沒註明分配比例將視為平分
不過只寫男方名字,離婚時產權是歸男方,女方得到的是經濟補償
就是說男方繼續住房子,女方需要搬走,得到的是房屋價值的一半
父母在子女婚後付的首付,如果沒有聲明是單方贈與,將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就是說,只要男方父母沒有簽協議聲明那部分首付是他們只贈與自己兒子的,就被認定為是他們贈與你們夫妻二人的,照樣會有女方的一半
除非買房時做了約定,協議寫清有關房產的分配比例和出資比例,若沒有什麼約定協議的話,婚後買房是平分的
⑵ 婚後按揭買房,首付為男方父母和夫妻二人出錢共同買的,離婚怎麼分割
這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父母出資多少沒有關系。
按揭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
另外,《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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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兩個人領證後貸款買房,首付是男方父母出錢,房屋怎麼分配。
這樣的情況,房產產權肯定就是男方的啊,你又沒有做任何貢獻。
⑷ 婚前貸款買房首付由男方父母出,婚後男方父母還貸,房產證由女方名字。請問女方有權分房嗎分多少
沒有
婚前買的房首付由誰出,就是誰的婚前財產。婚前由男方出的首付,所以房子歸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說句不好聽的,假如你們因感情不和,離婚了,房子屬於男方。女方只能得到由男方補償給你的你所償還貸款的那一部分。
謝謝 望採納
⑸ 婚後貸款買房,男方父母和男方出首付,房產證只寫男方名字
這是最傻的了。嫁給貸款買房的男人,婚後一起還房貸是最傻的了。以後萬一離婚了,女的只能分到少部分錢,房子升值沒你的份兒。還有,公婆給老公買房子的,兒媳沒有義務一起贍養公婆,房子沒你的份,養公婆還不如自己好吃好喝呢。他們用養老的錢來給兒子買房,卻要小倆口養著,以後房子沒你的事了,這買賣也做得太劃算了。
說一現實的笑話:一對男女買房100萬,男方付30萬首付,婚後還貸幾年後女方居家教子。10年後雙方離異,房子增值到300萬,產權歸男方,女方得到4萬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40歲人老珠黃的女方帶著14萬默默離開,40歲一枝花的男人坐擁豪宅春風滿面。。。
要知道出軌的男人比騙財產的女人多,家庭裡面女人奉獻的比男人多...
⑹ 房子是婚後買,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房產跟我有關系么
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照常規說,房產證上面寫的應該是你先生的名字。但是假如貸款是兩人共同償還的,你可以去國土局上面把房產證上面加上你自己的名字。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根據新婚姻法,男方父母婚前買的房子,或者男方自己買的房,離婚後,房子是男方的。 假如是男方付的首付,雙方供樓,離婚後,房價減去首付,然後剩餘價值一人一半。房子升值了,那麼男方占據升值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五,這里首付是按照三成算的。
(6)貸款買房首付男方父母出擴展閱讀: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⑺ 婚後買房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資,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房子只有男方名字,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補償女方婚後一共還貸的一半跟房子升值的部分,同時女方也要補償男方女方另外房產婚後還貸總數的一半,跟房子的升值部分
⑻ 一對夫妻領結婚證後,貸款買房,但是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貸款是男方的公積金還的,
就你現在的情況: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男方的,女方是有權利享受的。
建議你先去做個公證,證明這房子是你方出資,女方沒有任何的投入。因為現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各有的自已固定財產歸各自有,對方無權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