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後甲方父母出資貸款買房,寫在甲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首付部分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你應當給對方作出補償。
錦州律師徐鋒答
㈡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㈢ 父母出資大部分房款,並用已婚女兒的名義貸款購房,怎樣才能變更成父母自己的名字
好復雜,現在的社會信任危機啊。
1.所作公證類型不對,做出資比例公證即可
2.現在社會保障制度逐漸健全,不用太過擔心,不過有個房產確實能安心點
3.等貸款還清可以添加
4.這個得咨詢律師
5.確實共同分配。立遺囑並公證,父母為唯一繼承人即可。
6.不收費的律師不是好律師,呵呵
㈣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
㈤ 請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貸款由其父母出資,房產證寫其子女名字,該房子屬於雙方還是個人
雖然是婚後買房,但這種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只能算作一方父母贈予其子女的房產,仍屬於夫妻某個人私有房產。因為,這套房產並不是一方父母贈予夫妻兩個人的。又由於是全款買房,不存在夫妻共同還貸。因比,此房產歸夫妻某一個人私有。
㈥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以女兒名義貸款,但首付和還貸都是父母,這屬於婚後還是婚前財產
婚後女方家長以女兒的名義買房貸款,那麼這個房產屬於女兒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屬於女兒婚後財產,應該是以女方家長的名字買房,就不是女兒的婚後財產。
㈦ 婚後由父母貸款給女兒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女方父母給女兒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女兒名下且沒有貸款的情況下,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