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人死了他的父母需要償還債務嗎
有義務,他們是他的監護人。
⑵ 銀行借款人(單身)死亡後,銀行欠款需要父母及兄弟還嗎還是超過多少額度需要父母及兄弟還謝謝!!
你好,如果繼承了財產需要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度償還。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⑶ 如果人死了,欠的貸款父母需要還嗎
您好,遇到這種情況,分為一下幾種解決:
1.如果貸款人有配偶,而且當初借款獲得的利益是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的需求,則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
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那麼另一方就要承擔起償還責任。
但是,夫妻之間有一方可以出示證據證明另一方的債務是個人行為,那麼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子女償還。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則父母欠下的債用家庭共同財產歸還。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沒有繼承財產,則子女沒有還款義務。
3.繼承人的償還責任。繼承人可以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父母,或其他人。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相關遺產,就應該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
以上結論可供參考,歡迎追問。
⑷ 人死了,欠銀行的錢,信用卡的錢,還有網貸的錢,會用父母還嗎
父母要是繼承了他的遺產的話,在繼承的范圍內有償還的義務。
⑸ 貸款主債務人死亡後,他的貸款該不該由他的子女償還呢
民間有一種觀念認為「父債子還」,債務人死亡時,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這種觀念與法律的規定不相符。債務人的近親屬是否對已死亡的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義務,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又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其次,要區分死者的近親屬是否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但其對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⑹ 貸款人死亡後誰來還,是擔保人還是父母。
以當事人的遺產進行償還,償還以當事人生前留下的財產為限,當然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受財產限制.
擔保人沒有償還的義務
⑺ 銀行貸款人死後還用家人還嗎
貌似是吧,如果家人不願意償還債務,法院會把該者的不動產判給銀行
⑻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8)貸款人死後欠款父母還擴展閱讀:
欠債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一)、債務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