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給父母點錢,瞞著妻子,這樣做對嗎
給父母點錢,瞞著妻子,這樣做對嗎
不對,你把妻子當外人,最好的做法是錢由妻子交給父母
你妻子既然不同意你這樣做,那就只能平時攢點私房錢給父母吧.
發現了就發現了唄,孝敬父母是天經地義的,就是以後別瞞著了就行了
對
很簡單,主動和老婆溝通了,主動給老婆的父母錢了.以後,老婆就應該不會偷偷給了.
可能是你的父母 比較喜歡她 那是她最有利的武器 呵呵 你做的就是盡量改變她 同在屋檐下不必要做的太過頭 實在改變不了 就離吧對你是種解脫 最重要是一個完整的家就不在完整了 你要慎重考慮啊
其實 完全沒這必要 想給應明著給 我認為背著給 說明他怕妻子反對 夫妻之間應該光明正大 不應有隱瞞
這說明你在平常有的做法讓你老公感覺到什麼,所以他會那麼去做.你應該平常對公公婆婆更好一些,比如給你公公婆婆的錢你平常應該主動自己送過去,要在你丈夫給予前你就先出手.要從日常生活中慢慢去感化他們!慢慢的讓他們知道你的本意也是孝順的!
如果老婆家缺錢用,給的數目又不是太大,我想你是有能力和資格作這個決定,如果這個錢是你父母的,是你偷拿的,這個做法就有點欠妥,但事後向父母解釋清楚,求得父母諒解也就是了。
『貳』 丈夫瞞著家人借錢用於民間借貸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瞞著家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妻子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叄』 如果自己妻子幫他親生父母借款還債嚴重影響男方家庭這樣屬於違反婚姻
妻子自願幫父母貸款並還債,老公不反對的,不違法。
但如果老公不同意,妻子執意將婚後財產用於償還父母債務,屬於違反婚姻法,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法律上丈夫可以要求收回妻子婚後所償還的借款(因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她無權一人擅自處分),但人情上不太可能實現。 如果丈夫不同意,建議好好和妻子協商。
『肆』 老公瞞著我貸款給他家裡貸款
這樣的老公趁早離了吧,免得被帶入泥潭。看一個人的家庭可以看到他的品格,不懂得尊重另一半的,不值得珍惜
『伍』 老公瞞著我給他家貸款
你沒結婚就不存在離婚的事,可以結束同居關系,分割共有財產。
『陸』 背著老婆替父母還房貸 怎麼哄老婆
證明你很有孝心,但是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來把家庭搞好,再幫父母還也是可以的,是完全可以。採納
『柒』 丈夫瞞著妻子用身份證在貸款怎麼辦
只用身份證是不能夠申請到貸款的。
1、現在理解的身份證貸款大部分是信用貸款,也就是無需抵押就可以貸款的,但是也不是指只用身份證就可以貸款的,需要你有一定的收入證明,工作穩定,比較適合公務員、教師、國企員工、穩定的創業者、白領、管理人員等等。身份證僅僅是貸款的必備材料,最主要的是需要提供收入證明等,證明你適合信用貸款。
2、現在沒有任何一款貸款產品是僅只用身份證就能獲取的貸款產品。無論什麼貸款,除了身份證以外,至少都還需提供另外一份輔助資料。身份證在貸款過程中,只是必不可少的東西而已。此外,千萬不要在貸款到賬前支付任何費用,防止被騙。
『捌』 請問老公背著妻子向銀行貸款,現無力償還,需要妻子償還嗎而且借款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
如果目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那麼老公還款的每一分錢都是屬於夫妻雙方的,除非你們訂有協議。
如果目前夫妻已經離婚,首先要確定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分攤;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女方不需要償還。
『玖』 丈夫隱瞞妻子像銀行貸款那麼妻子回承擔責任嗎
會承擔責任的。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