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一方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時如何分割
方學業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那麼,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房產該如何處理? 有人認為,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但婚後雙方共同償還了貸款,而且房屋也是雙方共同使用,並且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處理。 也有人認為,婚前一方給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價值應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本律師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毫無疑問,該房屋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債權,夫妻雙方存在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的權利。 對於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了升值,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婚後增值部分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人會提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按婚姻法列舉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應為主動性取得的財產,而此時房屋增值系市場價值規律的變化所引起的,且夫妻雙方並未主動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動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情況中,婚前一方購房的行為應視為一種投資,婚後房屋增值應視為主動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將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歸一方,不僅不利於雙方利益的平衡,有違婚姻法設立的初衷,也不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更不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情況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