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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以後父母付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15 14:38:22

⑴ 婚後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我付的貸款,算是共同財產么

應該是有權利,但是你可以看看和律師溝通下因為是她的出軌才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也就是你可以提出一些優勢的條件的。

⑵ 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其中一個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了屬於被贈與的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處理或者有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結婚以後父母付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結婚後買了一套房,首付是我父母付的,還房貸也是我自己還的。但是當

肯定是共同財產啊。
領結婚證後的一切收入都只能屬於共同財產,你父母出資首付也只能默認當是贈予給你們的收入之一。你婚後就算你的對象沒工作沒收入,你所有的收入都只會默認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與房產證是不是寫夫妻名字無關,就算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你對象在與你離婚的時候也可以把房子分掉。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事。

⑷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如果離婚,該如何處理

如果結婚前父母付的首付,結婚後夫妻雙方玩的太,如果離婚的話,那麼你要提供你平時王泰的流水記錄,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要賠相應的多少,看看市面價房子漲了多少你應該得多少,如果你真的不懂的話,我覺得你應該去法院申請離婚,請一個比較專業的律師我相信律師是為比較公平公正的幫你爭取屬於你的合法利益。

⑸ 婚後我父母出錢付首付。月貸我們自己還,離婚時房產算誰的

您好:
根據2010年11月15日公布並正在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是認定您父母贈與給誰的關鍵。如果房屋登記在您的名下,且銀行按揭貸款是以您為貸款人的,那麼可以認定為首付款是父母對您個人的贈與,房產屬於您的個人財產,銀行貸款是您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那麼您父母所付首付款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且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基本上是均等分割。

⑹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義按揭,貸款也是一方父母還,房產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⑺ 婚後父母首付並且還貸款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需要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來定住房產權。
如果房產證是一方名字,又是婚前購買,所以住房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住房歸登記人個人所有,另一方的權益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若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名字,那麼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倆共有,一人一半權益。離婚時可以協議平均分配住房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⑻ 結婚後還在幫父母付房子的貸款是不是不妥之前是他們自己付 但店生意不好 所以現在我和妹妹在付

結婚之後還在幫父母付房子的貸款,是不是不妥呀?之前是他們自己付的,但是店裡的生意不太好,所以現在我和妹妹在付,你作為家裡的孩子不應該給父母一點回報嗎?雖然你結婚了,父母沒有什麼償還能力,所以你幫他們付房貸應該是理所應當的呀,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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