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離婚貸款未還清的房產可否過戶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如果要將按揭房過戶,一般需要先付清銀行貸款。
離婚後,夫妻雙方需要解決按揭房的過戶問題。通常情況下,這種過戶問題涉及三種情況:
首先,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雙方名字變更登記為一方,並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其次,一方擁有按揭房,需要過戶給另一方。這種情況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無法償還貸款,可以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辦理過戶。由於轉按揭手續復雜,多數銀行已停止此項業務。銀行通常給出兩種建議:一是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二是到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多數居民傾向於選擇第二種方式。
最後,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必須還清貸款或第三人需為雙方清償貸款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此外,一方當事人可單方申請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一是離婚協議上明確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單方辦理歸並手續;二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憑協助執行通知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能辦理單方房屋歸並手續。
B. 夫妻之間房產過戶需要還清貸款嗎
分兩種情況:一,夫妻婚內房產過戶,這種就要還清貸款,因為夫妻婚內房產過戶如果不還清貸款,銀行一般不給辦理;二、夫妻離婚房產過戶,這種可以不用還清貸款,可以直接做轉按揭,直接將房產前面的貸款人換成後面的貸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