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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向個人貸款服務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7-15 14:05:50

Ⅰ 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咨詢業增值稅稅率為6%。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稅率為6%。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1)單位向個人貸款服務增值稅擴展閱讀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Ⅱ 企業借款給個人的稅務處理

企業借款給個人,需要就利息收入(做成免息借款,沒有利息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認定利息收入金額)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防洪護堤費)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Ⅲ 關於個人借款給公司要繳納增值稅嗎

  1. 如果是無償提供借款,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的文件精神:

    ①借款屬於「金融服務」稅目中的貸款服務;

    ②《試點實施辦法》中的主體:只適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

    因此,個人無償提供借款給公司,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 如果是有償提供借款,公司支付利息。需要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到稅務局代開發票,繳納稅款。

Ⅳ 公司無償向個人提供借款,是否有稅務風險

增值稅方面,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第十四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無償向個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規定外)增值稅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

Ⅳ 公司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或者個人,從金融機構貸款,支付利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Ⅵ 個人與公司之間借款的稅務問題

Ⅶ 金融服務業的貸款服務怎樣徵收增值稅

金融服務業的貸款服務按照盈利的百分比徵收增值稅。

Ⅷ 向哪些單位或個人發放的小額貸款利息可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Ⅸ 企業向個人借款如何繳稅

企業向境內個人借款:
《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向境外(港澳台)個人借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提供或者接受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申報繳納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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