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丈夫為人擔保,妻子不知情,要執行共同財產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Ⅱ 夫妻一方為他人借款擔保,法院能否執行夫妻共有房產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為他人擔保的債務、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等債務,並非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法院不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
Ⅲ 因男方給別人做貸款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凍結,怎麼辦
丈夫因給別人做貸款擔保,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凍結,屬於正常的抵押擔保。只要貸款到期時,按時歸還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解凍了。如果貸款到期時,貸款的不能按時歸還貸款,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無法解凍了。
因為,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夫妻在為別人做抵押貸款時要有思想准備的。
Ⅳ 老公人為別人擔保,我名下的共同財產會不會被法院賣了
不會被法院拍賣
1、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但只能強制執行一半的拍賣款,剩餘一半拍賣款要交還給妻子。
2、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與妻子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該變賣款償還債務。但因妻子不是擔保人,所有,要將妻子的一半份額返還給妻子。
3、根據《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丈夫為他人擔保貸款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Ⅳ 夫妻離婚,丈夫為他人擔保的貸款妻子應否償還
如雙方同意離婚,應該去民政機關辦理手續。丈夫對外的擔保責任,在離婚後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Ⅵ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Ⅶ 我老公以個人名義給別人擔保貸款,法院能拍賣我們夫妻共有的唯一房產嗎
你好,一般來講不會的,你老公給他人擔保屬於個人行為,法院即使強制執行通常也不會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不動產這種不可分物。
Ⅷ 丈夫去幫別人擔保現在被法院起訴會影響家庭的共同財產嗎
1、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別人擔保,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2、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系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Ⅸ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9)丈夫為他人擔保貸款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