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婚後買的房子,房貸男方用自己工資使用父母的名義還貸款,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沒有說最關鍵的,房屋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產權是誰就是誰的房。如果是你父母,與你夫妻就是借貸關系。前提是沒有預先簽訂協議或合同。
B. 已結婚但父母想用我的名字貸款怎麼避免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可以在貸款之前寫一個證明。
C. 新婚姻法,是男方父母,或者是男方本人付的首付,然後夫妻兩人一起還的貸款,這該怎麼算~
這個要看房產證的上的名字是誰。
如果是男方名字,
那麼房屋歸男方所有,婚後的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擁有,
需要平均分割,然後適當補償給女方升值部分。
如果是男女雙方名字,那就是夫妻雙方擁有。
另外提醒一下:
沒有新婚姻法,新出台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對婚姻法的第五、六、七、十、十二條的解釋。
D. 夫妻雙方的父母可以一起用公積金貸款嗎
1.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或以公積金還款 都必須是本人賬戶
2.你們只能讓你們的父親以他們的名義進行公積金貸款買房了
E. 夫妻離婚前男方父親在銀行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離婚前男方
父親在銀行的貸款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看是不是替他們夫妻家庭貸款
如果不能證明,那就不是
F. 婚姻法 夫妻向對方的父母借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若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訴訟中,沒有借錢一方不認可此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一般會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該債務,會要求借錢一方再另外起訴處理。
G. 為什麼房貸共同還款人必須是配偶或父母
對公積金貸款,不是很了解。只發表下個人想法,不對的地方還請包涵,指正。第一,你若做擔保人的話,應該可以。但你應清楚擔保的含義,即要考慮若你男友不能負擔貸款,則你可能所要承擔的貸款還款義務。第二,婚後,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男友的工資,獎金等收入若無特別約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款,你的確間接負擔了貸款。若你想在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只要你男友願意,去相關部門辦理即可。第三,這個問題可能有點矛盾。你所要擔保的是房屋的貸款這一債務,是這一債務的擔保人,現在又要做房屋貸款這一債務的債務人。擔保人與債務人的身份相互矛盾,其實質等於自己擔保自己。
H.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義按揭,貸款也是一方父母還,房產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I. 夫妻,男方父母一起還貸款,銀行給批嗎利息會不會增加什麼的
這種狀況一般是年輕夫妻收入不理想,銀行為降低風險,增加父母為共同還款人。不影響貸款難度和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