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債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不存在父債子還這一種說法的,債務人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但如果父母死亡後,子女繼承遺產,而父母生前還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民法典》
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個人債務償還順序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並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Ⅱ 子女有義務幫死去的父母還銀行貸款嗎
由此可見,貸款銀行無論以什麼方式清收貸款,只是涉及抵押物、擔保人和配偶,而根本未提及子女。民間的「父債子還」雖然與法律有所偏差,但是內函上還是有一定法理,因為最終牽扯到死者遺產的處置權問題。通俗的說,如果子女要繼承遺產,那就需要承擔貸款的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子女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死者根本沒有任何資產,那子女肯定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銀行最多隻能向擔保人和配偶主張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對於這個觀點,「繼承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資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主要指子女),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沒有任何遺產留給子女,或雖然有遺產,但子女並未參與分配的,子女是不需要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
Ⅲ 父母銀行貸款,沒有能力償還,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如果沒有給貸款做擔保的話,父母欠下的銀行貸款,子女沒有義務償還。如果做了擔保就需要償還。
其實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除非有一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Ⅳ 直系親屬有沒有義務幫子女還貸
那要看兒子貸款是干什麼用的,如果是用於家庭,就要用家庭財產還貸了
Ⅳ 父親貸款,無法償還,子女有義務還嗎
1\如果借款人僅為父親,那女兒就不承擔責任.如果女兒作為擔保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借款人為父親和女兒兩個人,那女兒就應該承擔責任.
2\如果按照第1條,你被你父親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寫入貸款合同,但必須要由你簽字.如果不是你的簽字,你可以通過做筆跡鑒定,證明不是你簽字,然後要求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你父親代你簽字,你要求銀行提供授權委託書.如果銀行提不出授權委託書,那你就沒有還款責任.
Ⅵ 父母借債,作為子女有無義務或法律責任需要為其父母還清債務
要看是否繼承他們的遺產了
要是繼承了,那麼所有的債務就有繼承人來承擔
若是沒走到這步呢,做為子女,為父母承擔點債務又怎麼了,父母辛辛苦苦把子
女養大,費用他們向誰要過.
在法律上講,不有這樣的義務,但是在道義上,有這樣的義務.
Ⅶ 子女是否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急!請大家幫幫忙!
你父親償還債務僅限於他個人財產,他死後如有遺產應當在遺產中償還,剩餘部分由你們繼承。如果沒有剩餘財產也就不用還了。你們沒有義務幫你父親還債,你們是各自不同的民事主體。
你父親和債主借錢的約定利率如果超過了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高上限,則高出部分是無效的,不應該償還高出部分的利息。
Ⅷ 法律知識詢問:子女要為父母還貸款嗎
主要看子女是否要繼承父母遺產,若繼承其遺產,就在繼承遺產的價值范圍之內承擔其所欠債務,若放棄繼承遺產或沒有遺產可繼承,就不需承擔所欠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